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3年12月2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能源”、“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辽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港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辽宁海通新能源低碳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华夏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建胜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沈阳翰持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塬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中燃富通商贸有限公司等8名投资者持有的辽宁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能集团”)100%股份,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2023年11月2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以及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上市公司对终止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及自查工作。本次自查的相关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日起至披露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之日止,即2023年3月5日至2023年11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七)前述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自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的自然人及法人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情况如下:

  ■

  对于中信建投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上述行为,中信建投证券出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自查报告》,声明及承诺如下:

  “中信建投证券前述账户所做的交易完全基于辽宁能源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辽宁能源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出于合理安排和资金需求筹划而进行,从未悉知、探知、获取或利用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也从未有任何人员向中信建投证券泄露相关信息或建议中信建投证券买卖辽宁能源股票。中信建投证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隔离墙,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规定。

  综上所述,中信建投证券上述股票账户买卖辽宁能源股票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漏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的自然人和法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方提供的关于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自查报告,经自查,除上述所列示的情况外,自查范围内其他相关主体没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方提供的关于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自查报告,经核查,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意见披露的情况外,本次重组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法律顾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相关方提供的关于买卖辽宁能源股票的自查报告,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除法律顾问专项核查意见披露的情况外,本次重组核查范围内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内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辽宁能源煤电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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