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3年12月23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22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蒋旭峰、赵云池、姚炳峰: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披露《关于补充披露评估报告的公告》称,2022年6月公开挂牌转让建设用地土地收益权事项中,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评估报告,故进行补充披露。相关交易已经2022年7月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前述转让建设用地土地收益权事项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评估报告,仅披露了土地估价咨询报告,迟至2023年11月7日才予以补充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时任董事长蒋旭峰、总经理赵云池、董事会秘书姚炳峰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相应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蒋旭峰、赵云池、姚炳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其所述相关事项,将深刻反思相关问题并积极整改。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充分维护上市公司以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产生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东望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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