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进展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或“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25日、2023年6月20日、2023年11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相关议案,现将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向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江太平洋”)提供委托贷款进展情况。

  (一)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港集团关于2023年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2023年以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方式向晋江太平洋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45亿元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期限最长自提款日后不超过12个月,委托贷款利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提供委托贷款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提款有效期在2023年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披露的《上港集团关于2023年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2)。

  (二)委托贷款进展情况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东公司”)与借款人晋江太平洋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浦东公司于2023年12月21日向晋江太平洋发放了人民币1.2亿元的委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委托人(甲方):上海浦东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借款人(丙方):晋江太平洋港口发展有限公司

  2.委托贷款用途:归还到期委贷。

  3.委托贷款金额:1.2亿元人民币。

  4.委托贷款利率:2.30%。

  5.委托贷款期限:2023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1日。

  6.本金偿还: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7.借款人违约责任:丙方未按时足额清偿委托贷款本息、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违反了本合同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性条款等,甲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宣告已发放委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丙方立即偿还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甲方有权委托乙方从丙方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款项以清偿丙方所欠委托贷款债务。

  8.纠纷解决: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本次委托贷款发放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的3.45亿元额度内,已为晋江太平洋发放了委托贷款2.4亿元。

  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向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马士物流”)提供委托贷款进展情况。

  (一)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港集团关于2023年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于2023年6月20日召开了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在2023年以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方式向丹马士物流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7亿元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期限最长自提款日后不超过12个月,委托贷款利率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提供委托贷款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提款有效期在2023年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5月26日、5月30日、6月21日披露的《上港集团关于2023年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12)、《上港集团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上港集团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二)委托贷款进展情况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沪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东公司”)与借款人丹马士物流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沪东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丹马士物流发放了人民币1.47亿元的委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借款人(甲方):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人(乙方):上海沪东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代理人(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一支行

  2.委托贷款用途:营运资金周转。

  3.委托贷款金额:1.47亿元人民币。

  4.委托贷款利率:2.3%。

  5.委托贷款期限: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19日。

  6.本金偿还: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及付息日前在丙方开立的账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款项并自行转款还贷(丙方也有权从该账户上划款还贷),或者从其他账户上转款用于还贷。

  7.借款人违约责任:如发生以下任一违约情形:(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2)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乙方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通知丙方暂停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3)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罚息(如有);(4)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全部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

  8.纠纷解决: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三、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向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码头”)提供委托贷款进展情况。

  (一)委托贷款概述

  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港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箱公司”)在2023年以自有资金通过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方式向盐田码头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25亿元,委托贷款期限最长自提款日后不超过12个月,委托贷款利率为2.3%,提供委托贷款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提款有效期在2023年内有效。

  (二)委托贷款进展情况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集箱公司与借款人盐田码头签署了《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集箱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向盐田码头发放了人民币2.25亿元的委托贷款。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委托人(甲方):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借款人(丙方):盐田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2.委托贷款用途:日常经营支出。

  3.委托贷款金额:2.25亿元人民币。

  4.委托贷款利率:2.30%。

  5.委托贷款期限: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20日。

  6.本金偿还:到期一次性归还本金。

  7.借款人违约责任:丙方未按时足额清偿委托贷款本息、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违反了本合同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性条款等,甲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委托贷款、宣告已发放委托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丙方立即偿还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甲方有权委托乙方从丙方在招商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款项以清偿丙方所欠委托贷款债务。

  8.纠纷解决: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通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四、累计提供委托贷款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委托贷款后,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总余额为人民币1.2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1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委托贷款总余额为人民币21.5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2%;不存在逾期未收回金额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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