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报告书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报告书
2023年12月22日 00: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1.28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4,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含),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1.28 元/股(含)条件下,按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092,198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52%;按不低于人民币4,00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546,099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26%。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本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2、公司于2023年12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公司暂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六个月内其存在减持股份的可能性,若后期前述人员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回购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为有效增强投资者信心,同时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优秀员工的积极性,携手共促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为股东带来持续、稳定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未来盈利能力等因素的情况下,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并将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完成之后36个月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符合回购规则以及回购指引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及价格区间

  1、本次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1.28元/股(含),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4,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含),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2、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五)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1、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公司将根据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股票市场价格的变化情况,以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含)实施回购。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1.28元/股(含)条件下,按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上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092,198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52%;按不低于人民币4,000.00万元(含)的回购金额下限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546,099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26%。

  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0%,符合《回购规则》规定,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除权除息等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和回购股份数量。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1.28元/股(含),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8,000.00万元(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092,198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52%。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2、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1.28元/股(含),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4,000.00万元(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3,546,099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26%。若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于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全体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承诺。

  1、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债务履行能力的影响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16,240,431,657.84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513,676,323.00元,货币资金余额为1,769,577,466.50元,未分配利润为1,183,124,425.45元。按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8,000.00万元(含)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总资产的0.49%,约占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23%。公司业务发展良好,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根据公司经营、财务等情况,公司认为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8,000.00万元(含),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盈利能力、财务、债务履行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2、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影响本次公司回购股份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并提升公司的资本市场形象,为公司未来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进一步完善了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了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了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能够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3、对本次回购股份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地位的分析若按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11.28元/股(含),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8,000.00万元(含)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092,198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0.52%。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会出现重大变动。本次回购数量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公司上市条件,亦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4、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中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回购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一)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二)截至目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尚无明确的减持计划,公司暂未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减持计划,但不排除未来六个月内其存在减持股份的可能性,若后期前述人员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提议理由,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划

  1、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1)提议人:公司董事长于冬先生

  (2)提议时间:2023年11月16日

  2、提议理由

  基于对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促进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于冬先生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计划及国家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用途。

  3、提议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提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

  董事长于冬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提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董事长于冬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公司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尽快拟定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及时披露并履行相应的程序。若所回购股份未能或未能全部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未使用部分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届时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决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披露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对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

  2、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实施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5、根据实际情况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 2023 年 11月16日,公司董事长于冬先生提议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后续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2、2023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及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70、071)。

  3、公司于2023年12月18日披露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及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2)。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二)回购股份的资金筹措到位情况

  根据公司的资金储备和规划情况,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可根据回购计划及时到位。

  (三)回购期间的信息披露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将在以下时间及时披露回购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回购进展情况:

  1、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

  2、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

  3、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4、公司如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将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5、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股份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将停止回购行为,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五、回购方案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可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进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份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如出现上述无法授出的情形,存在已回购未授出股份被注销的风险;

  4、存在因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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