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延期购回交易的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延期购回交易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02:56 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赵东明先生的一致行动人蒋学元先生的通知,蒋学元先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延期购回交易的业务,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已质押股份延期购回基本情况

  1、本次质押股份延期购回情况

  截止公告披露日,蒋学元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质押公司股份4,5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81%。

  2、股东股份累积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赵东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赵东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赵茜菁女士、蒋学元先生、苏州和兴昌商贸有限公司、赵福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58,844,1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72%,其中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累积数为4,500,000股,已质押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7.65%,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1%。

  二、其他说明

  公司股东上述质押延期购回的行为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不存在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变动情况及风险,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延期购回协议书》;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2日

  股票代码:002290 股票简称:禾盛新材 编号:2023-084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禾盛新材”)全资孙公司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商业保理客户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煜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商业保理合同纠纷已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称“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1月6日、2021年1月19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2021-002)。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8515号之一、(2023)粤0304执10005号之一、(2023)粤0304执10006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8515号之一

  1、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申请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诉讼保全阶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上海深池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上海浩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0.91%的股权,控制期限为2022年12月14日至2025年12月13日,由于无证据证明以上股权有处分价值,暂不予处分。如需对上述财产申请继续查控,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措施的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逾期未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此外,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法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05号之一

  1、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煜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申请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煜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8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20729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和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查,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已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北京煜沅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北京浩泽清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0.91%(出资额:500万元)的股权份额,期限自2022年12月28日至2025年12月27日,处分价值暂不具备;

  二、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37780.29元,扣除诉讼费、保全费90690元、执行费19870.9元,申请执行人可得1727219.39元。

  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二十日前,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法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06号之一

  1、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

  2、申请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科创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3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法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后,已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新区锦韵路533号6栋13层1319号、1318号、1302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06991号】(不动产权单元号510122035003GB00061F00010032)、(不动产权单元号510122035003GB00061F00010033)、(不动产权单元号510122035003GB00061F00010045),查封期限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6年10月19日。已轮侯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市嘉锦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86755706X)名下位于高新区锦韵路533号6栋15层1516号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06991号】(不动产权单元号510122035003GB00061F00010054),查封期限自2023年10月18日至2026年10月19日。上述房产暂不予处置。已冻结被执行人四川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平安银行11014616681000账户内的存款(实际扣划金额8391.88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已冻结被执行人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的中国民生银行610009144、697364799、691014706的存款,冻结期限自2023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上述银行存款因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组,无法扣划。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50元,剩余款项将发放申请执行人。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法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如需对上述财产申请继续查控,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续行措施的书面申请,否则,将承担逾期未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法院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等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法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四、备查文件

  1、《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8515号之一;

  2、《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05号之一;

  3、《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4执10006号之一。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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