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年12月22日 01:08 证券日报

  证券代码:300813        证券简称:泰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3-089

  转债代码:123135        转债简称:泰林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962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8.3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3,855万元,扣除券商承销及保荐费2,545万元,以及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相关发行费用1,516.45万元后,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9,793.5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月9日全部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0】5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投资于以下项目:

  公司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滨江支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泰林生物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7)。

  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0年11月16日召开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年产3,500套微生物控制和检测系统设备及相关耗材生产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销户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

  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1月25日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研发中心项目”和“销售网络及技术服务建设项目”调整用于新项目“细胞治疗产业化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本次变更后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1年1月25日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由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担任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与安信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终止确认书》。因此,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将由安信证券变更为长城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长城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更换保荐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鉴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公司与长城证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变更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更换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8)。

  按照公司与长城证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重新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销售网络及技术服务建设项目”(专户账号:71170122000150818)用途已变更为“细胞治疗产业化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研发中心项目”(专户账号:19045301040027582)已完成销户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泰林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林医学工程”)增资17,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2,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前述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划转6242.69万元至泰林医学工程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后余额见下表,公司将于近期办理该账户销户手续。

  2、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58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2,1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10,0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不含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4,121,111.10元。募集资金于2022年1月4日划入募集资金专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1号《验资报告》。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公司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及长城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泰林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林医学工程”)增资17,000万元,其中5,0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12,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前述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划转募集资金10,757.31万元至泰林医学工程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后余额如下:

  注:上述余额未包含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中持有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9,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泰林医学工程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及保荐机构长城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本公告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注:本募集资金专户收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71170122000150818)、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3301040160019344418)划转募集资金合计17,000万元,其中8,000万元已用于支付泰林医学工程竞拍“原富生电器二分厂所涉资产整体转让”项目保证金。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浙江泰林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01041060000161772,截止2023年12月11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细胞治疗产业化装备制造基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地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白毅敏、严绍东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 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签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十一、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用账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公告相关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甲方未作纠正,且后果可能危及丙方利益的情况下,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二、甲方同意,无需另行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有权将本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其控股子公司,该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在乙方的转让通知到达甲方时起生效。

  十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四、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三方协商不能解决,则可将争议提交丙方总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

  十五、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贰份。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泰林医学工程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城支行、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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