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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大额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案件被移送公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公告涉及股民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共计4起,案号分别为(2022)鄂 01 民初2398 号、(2022)鄂01民初2399号、(2022)鄂01 民初 2400号、(2022)鄂01 民初2401 号,诉讼请求金额合计8,707.61万元。
2、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述四起案件原告王珏、谢丽燕、程成、罗伟文的起诉,并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瑞德”)近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398号、(2022)鄂01民初2399号、(2022)鄂01民初2400号、(2022)鄂01民初2401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王珏、谢丽燕、程成、罗伟文的起诉,并将上述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诉讼案件基本信息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披露的《关于被诉证券虚假陈述重大索赔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L012)。
二、案件判决、裁判情况
①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398号的股民王珏索赔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珏的起诉。
②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400号的股民程成索赔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成的起诉。
③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399号的股民谢丽燕索赔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谢丽燕的起诉。
④案号为(2022)鄂01民初2401号的股民罗伟文索赔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伟文的起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根据律师核查、梳理的情况,公司已在日常公告、定期报告中就已知的诉讼事项进行了全面披露,同时公司将委托律师持续核查涉诉事项,并将根据最新核查情况及时补充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四起大额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案件均已被武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并移送公安,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民的合法权益,使公司避免了被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索赔的损失,同时也消除了上述大额证券虚假陈述索赔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的负面影响。
五、备查文件
1.(2022)鄂01民初2398-2401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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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历史信息披露违规问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42023006):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立案期间,公司及现任董监高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积极联系前任董监高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立案前,公司已经就前前任实控人吴联模、前任实控人张培峰涉及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刑事报案并获得立案受理。因前前任实控人吴联模、前任实控人张培峰违法犯罪给公司造成的历史债务危机已在2021年通过破产重整消除,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本次立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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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计划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近日公司因历史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鉴于公司前前任实控人等违规给公司造成的历史债务危机已通过重整化解,公司目前正处于向好发展阶段,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王健先生拟自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计划”),增持股份不低于100万股且不超过200万股。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王健先生《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王健先生计划自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100万股且不超过20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王健先生。
2、增持主体已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王健先生已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9,894,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01%,其一致行动人保成鼎盛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5,2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44%。
3、上述人员在本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上述人员在本次公告前的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近日公司因历史信息披露问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鉴于公司前前任实控人等违规给公司造成的历史债务危机已通过重整化解,公司目前正处于向好发展阶段,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王健先生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100万股且不超过200万股。
3、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间。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披露本增持计划之日起6个月内(该期间内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期间、公司停牌期间或法律法规等规则限定的交易期间,截止时间相应顺延)。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本次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4、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5、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本次增持计划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6、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方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本次增持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
7、锁定安排。本次增持计划不存在锁定安排。
8、相关承诺。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王健先生承诺在增持期间、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本次增持行为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公司股价的波动可能影响本次增持计划的具体实施价格和时间,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本次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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