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3年5月1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3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联峰路780号3栋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许仁硕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247,057,1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2157%,出席股东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其中: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201,961,7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7083%,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45,095,4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5075%。
2、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同意246,126,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1%;反对931,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9%;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44,1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51%;反对931,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49%;弃权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6,126,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1%;反对931,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9%;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44,1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51%;反对931,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49%;弃权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46,126,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1%;反对931,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9%;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44,1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51%;反对931,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49%;弃权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246,990,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9%;反对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1%;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45,029,0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6%;反对6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84%;弃权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246,126,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1%;反对931,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9%;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44,1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51%;反对931,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49%;弃权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46,175,2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430%;反对881,9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70%;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44,21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442%;反对881,9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558%;弃权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46,126,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1%;反对931,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9%;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44,1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51%;反对931,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49%;弃权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47,039,4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8%;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0%;弃权7,7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45,078,2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08%;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2%;弃权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1%。
表决结果为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向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246,126,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31%;反对931,1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69%;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同意44,16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9351%;反对931,1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649%;弃权0股。
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罗刚先生、卓嘉聪先生
3、结论性意见: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8日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为此,精诚律师查阅了有关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料,并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议案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2022 年度)会议,会议决定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贵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3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023年5月18日下午14:30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程序是按照《公司法》、贵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有9人,代表公司股份247,057,18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9.2157%。以上股东是截止2023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权登记日的持股股东。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以上出席会议的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2、《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5、《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6、《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7、《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向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符,股东没有在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的议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
1、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就审议范围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按规定的程序对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贵公司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246,126,008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0%,本议案通过。
2、《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46,126,008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0%,本议案通过。
3、《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246,126,008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0%,本议案通过。
4、《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246,990,280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0%,本议案通过。
5、《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
表决结果:246,126,008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0%,本议案通过。
6、《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表决结果:246,175,208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3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0%,本议案通过。
7、《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表决结果:246,126,008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0%,本议案通过。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247,039,480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0%,本议案通过。
9、《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向非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246,126,008股同意,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的同意票数比例超过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0%,本议案通过。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结论:精诚律师认为,贵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5月18日出具。
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罗 刚 律师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卓嘉聪 律师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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