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3年5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1)公示内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3年5月5日至2023年5月14日,公示期共计10天。
(3)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4)反馈方式: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并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现公示期已满,在公示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关于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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