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5月14日讯(记者 高艳云)罚单终归落地。5月14日,东北证券发布公告,公司5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涉嫌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违反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8万元,并处以566.03万元罚款等。
证监会对该项目保荐代表人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予以处罚,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因被立案调查,东北证券多个重要事项受到影响,一是股东吉林信托2340万股所持股份减持计划遭暂停,二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亚泰集团拟将其持有的不超过30%股份转让给长发集团受到限制,三是公司70亿元小公募债被证监会要求评估立案调查事项影响。
罚没总计近820万
合计来看,上述对东北证券“没一罚三”总计754.72万元,5名责任人被罚合计为65万元,本次罚单罚没总金额达819.72万元。
经证监会查明,在豫金刚石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查反馈意见中,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东北证券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及合法性、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进行核查,公司未按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之一天证远洋的资金来源审慎核查。天证远洋实际出资与其承诺不符。
东北证券出具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
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募集资金置换预投资金事项审慎核查,未充分核查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情况,未充分关注募投项目流动资金的用途和程序,未对涉诉事项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
综上,东北证券在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公司出具的2016年至2018年度相关持续督导及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期间公司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
证监会认为,东北证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相关规定,构成“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情形,于国庆、葛建伟、傅坦、郑克国、张旭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东北证券称,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交所相关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续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70亿发债被问询,两股东减持同遭暂停
因被立案调查,东北证券股东吉林信托减持计划暂停。
5月4日,东北证券公告称,在2月1日至4月30日的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内,吉林信托未减持公司股份。
东北证券表示,2月7日,公司向吉林信托发送告知函,告知根据证监会相关要求,在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期间,吉林信托作为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2022年12月30日,东北证券收到股东吉林信托出具的减持计划告知函,获悉吉林信托计划在2023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34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1%。吉林信托合计持有东北证券2.76亿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1.80%。
此外,公司第一大股东亚泰集团的股权转让同样受到限制。
去年7月,东北证券称,第一大股东亚泰集团拟将其持有的东北证券不超过30%股份转让给长发集团。
东北证券在公告中指出,鉴于公司股东亚泰集团意向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及吉林信托拟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均属于规定不得减持范畴,公司已书面告知并提示股东亚泰集团和吉林信托,在上述规定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此外,公司发债亦受到影响。
3月8日,证监会网站披露的问询函显示,要求东北证券及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评估立案调查对本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的影响。
深交所网站显示,东北证券拟发行70亿元小公募债,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偿还到期公司债券,主承销商为东吴证券,项目状态是提交注册。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29条中规定,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行政许可影响重大,证券交易所或者证监会应当中止相应发行上市审核程序或者发行注册程序。
未按规定履行义务被罚超50万
近期,东北证券罚单似乎“有点多”。
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公示的行政处罚显示,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东北证券被罚款51.86万元。
时任东北证券交易风控条线总经理于彦,因对该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被罚款2.03万元。
上述两者合计共被罚53.89万元。
去年12月14日,东北证券吉林延吉光明街证券营业部因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延边州中心支局责令改正、警告,并被处罚款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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