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生活报新街派
25日,黑龙江高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黑龙江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2年)》。据悉,2022年,全省法院共审结2527件,同比2021年上升14.5%。已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中,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技术类案件分别占44.2%、42.0%、7.4%,一审案件调解、撤诉率66.6%。同时还发布了典型案例。
部分案例
案例一:“哈尔滨红肠之起源”纠纷案
记者从省法院了解到,1900年,俄国人伊·雅·秋林在哈尔滨创办“秋林洋行”,成立秋林洋行灌肠庄,生产烟熏红肠等肉灌制品。解放后,政府将“秋林洋行”收归国有,更名为“秋林公司”。秋林公司先后变更企业名称为哈尔滨秋林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秋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集团),并历经改制及分立。秋林公司1984年成立“秋林公司糖果厂”及“秋林公司食品厂”,其中秋林公司糖果厂于1997年开始生产红肠等肉灌制品,后该厂更名为哈尔滨秋林糖果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糖果公司),并于2007年出资成立哈尔滨秋林里道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里道斯公司)。秋林里道斯公司成立至今生产“秋林里道斯”品牌的俄式肉灌食品。秋林集团并不生产红肠类食品,由“秋林公司食品厂”更名而来的秋林食品公司生产“伊雅秋林”品牌的俄式肉灌食品。在黑龙江地域,秋林里道斯公司生产的红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该公司享有的“秋林里道斯”注册商标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其红肠制作技艺被列为黑龙江省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秋林集团、哈尔滨秋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秋林食品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注册并使用域名qiulinfood.com,在经营销售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哈尔滨红肠之起源”“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宣传用语,构成对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驳回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秋林里道斯公司源自秋林公司,其承继使用“秋林”作为企业字号具有历史传承根据,在先注册并使用域名qiulinfood.com具有合法根据,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以此为由主张秋林里道斯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没有根据;同理,秋林里道斯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各大网络平台及报纸上宣传“始建于1900年,是一家有着百年历史的老字号知名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秋林公司”建筑图片,是对秋林里道斯红肠历史的追溯,不构成虚假宣传;秋林里道斯公司的“哈尔滨红肠之起源”等广告宣传语并没有背离真实数据;秋林里道斯公司宣传“每天超过3万人排队买秋林里道斯”,综合考虑秋林里道斯公司门店数量、销量及营业额等情况,尤其是重大节庆销售情况,该内容大致符合实际情况,对秋林集团、秋林食品公司关于秋林里道斯公司的上述宣传系虚假宣传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二:《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侵权案
记者从省法院了解到,《海底小纵队》系列动画片自2010年在英国BBC首播以来,已先后在法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一百多个国家的主流媒体播出,深受儿童喜爱。2017年10月16日,英国Vampire Squid Productions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其拥有著作权的包括《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美术作品在内的《海底小纵队》系列作品授权给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万达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等手段进行维权。
2021年5月21日,万达公司在刘某华经营的“欣宝百货优品店”网购店铺中以17.9元购买了一件小风筝。2021年5月27日,万达公司对上述商品快递进行了公证收货、拆包、拍照和封存。涉案商品上所印制的图案与万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皮医生》《巴克队长》《呱唧》中的美术作品完全一致。万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网店店主赔偿作品授权商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华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网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属于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复制件的行为,侵害了万达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刘某华作为个体经营的网购店铺,主观过错程度较小,虽利用万达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为自己争取客源、拓宽销量,但其销售的涉案玩具产品,价格较低,获利微乎其微,酌情确定刘某华向万达公司赔偿1500元。
案例三:擅自使用“哈尔滨工大”字样案
记者从省法院了解到,哈尔滨工大中奥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成立于2013年,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工大资产公司)、王某和任某共同出资设立,现哈工大资产公司仍占中奥公司约4.7%的股份。中奥公司在成立之初,经哈尔滨工业大学授权,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哈尔滨工大”字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制发文件,同意哈尔滨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接收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属9家划转标的企业及所属157家企业国有产权,其中包括中奥公司。
高校清理、规范企业名称后,哈尔滨工业大学不再授权中奥公司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哈尔滨工大”字样,并于2021年10月9日向中奥公司邮寄送达《律师函》,要求其变更企业名称,但中奥公司不同意变更企业名称。哈尔滨工业大学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奥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尔滨工大”字样、停止利用哈尔滨工业大学及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科研院系进行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判决:变更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哈尔滨工大”字样
法院经审理认为,“哈尔滨工大”系哈尔滨工业大学的专属名称,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虽然哈工大资产公司仍持有中奥公司少量股权,但持有股权并非中奥公司有权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哈尔滨工大”的权利基础,其企业名称使用“哈尔滨工大”应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的授权。最终法院判决:中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哈尔滨工大”字样或相似文字。
据介绍,本案判决认定在高校授权与股权划转冲突的情况下,企业是否有权使用高校名称,应以高校授权为基础,而非以校办企业股权划转是否完成来界定,对于支持高校按照国务院、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清理整顿名称使用乱象,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 记者:栾德谦;编辑:孙晓蕾;审核:孙堃;统筹: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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