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山(维权)4月12日公告,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上诉单位大象广告、上诉人陈德宏、陈万科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通过制作虚假合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虚假银行询证函等方式,制造公司具有强大盈利能力的假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单位的信任,以23.726145亿元的虚高价值与其签订收购协议;在过渡期内大象广告继续虚增营业收入;在天山生物将大象广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后,大象广告刻意隐瞒与关联方发生的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以及重大诉讼等事宜,导致并购后无能力完成《盈利补偿协议》中的利润目标。上诉单位大象广告在与天山生物并购过程中,35名股东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承诺向天山生物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如在标的资产交割后出现责任或损失,应就天山生物受到的损失全额补偿,并与天山生物签订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但案发至今,上诉单位及上诉人仍未退还被害单位损失的财物。上诉单位及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在不具有并购价值、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为了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单位的并购款,使被害单位遭受巨额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依法惩处。上诉单位大象广告、上诉人陈德宏、陈万科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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