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中河中路258号瑞丰国际商务大厦七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9,997,714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先生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董事单银木先生、单际华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董事陆拥军先生、张耀华先生、罗金明先生(独立董事)、王红雯女士(独立董事)和周永亮先生(独立董事)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监事应瑛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监事靳佳佳先生、邓丽兵先生通讯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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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融资担保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2项议案,关联股东陆拥军先生应回避表决。陆拥军先生合计持有的参与本次投票的本公司股份26,246,741股不计入上述议案2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杜闻、俞晓瑜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杜闻、俞晓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8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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