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
2023年01月11日 05:54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3108        证券简称:润达医疗        公告编号:临2023-008

  转债代码:113588        转债简称:润达转债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刘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028,7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5%。其已质押的股份数为23,260,000股,占其持股比例的55.34%;本次冻结的股份数为2,270,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5.40%;累计冻结的股份数为18,126,269股,占其持股比例的43.13%。

  ●朱文怡女士及刘辉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日,两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6,967,179股,占公司总股本16.73%。合计质押公司股份合计56,223,000股,占持股总数的57.98%,占公司总股本的9.70%;合计冻结的股份数为18,126,269股,占持股总数的18.69%,占公司总股本的3.13%。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刘辉先生于2023年1月10日获悉其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冻结,并于同日通知公司,具体事项如下: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标记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刘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标记股份情况如下:

  ■

  刘辉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述股份冻结事项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督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0日

  证券代码:603108        证券简称:润达医疗       公告编号:临2023-009

  转债代码:113588        转债简称:润达转债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润达医疗”)的5%以上股东朱文怡、刘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于2023年1月9日出具的《关于对朱文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号)、《关于对刘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号)(以下统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一)朱文怡:

  经查,你作为持有润达医疗5%以上股份的股东,于2022年8月11日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将你质押给招商证券的3296.30万股润达医疗股票购回到期日延期至2023年8月16日,占润达医疗总股本比例为5.69%。但你未按规定及时告知润达医疗并配合润达医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0月26日,你才告知润达医疗上述股份质押情况。润达医疗于2022年10月27日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刘辉:

  经查,你作为持有润达医疗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润达医疗股份于2022年7月5日被法院冻结15,856,269股,于2022年8月5日被法院冻结2,912,502股、司法标记14,700,000股,合计占润达医疗总股本比例为5.78%。此外,法院还于2022年8月5日轮候冻结你持有的润达医疗股份3,600,000股。但你未在知悉所持股份被冻结、司法标记的情况后及时告知润达医疗并配合润达医疗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10月26日,你才告知润达医疗上述股份冻结和司法标记情况。润达医疗于2022年10月27日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一)公司股东朱文怡、刘辉将以此为戒,将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将进一步敦促 5%以上股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警示函系公司股东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不涉及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公司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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