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庚南:如何从金融健康角度看“三法一规定”?

2023年01月10日16:46    作者:李庚南  

  文/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李庚南

  1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关于“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称,中国银保监会已完成对《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信贷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三个《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个办法一个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对普通百姓而言或许没有“体感”,但对业内而言无疑是一波千层浪。

  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到“三个办法一个规定”,这其中承载了多少银行信贷领域制度的变迁、诉求的积淀与现实的考量?

  2009-2010年间,原中国银监会先后出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针对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和项目贷款等不同领域的信贷行为,从信贷管理各环节,全面规范银行业信贷操作,推动银行业按照“实贷实付”原则打造全新信贷流程,全面降低信贷风险,形成了我国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毋庸置疑,“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以来,在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防控信用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十多年过去了,“贷款新规”的理念虽已逐渐扎根,但仍面临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在服务小微企业、“三农”领域方面,受客户交易习惯、资质等方面的约束,“三办法一指引”在执行层面始终面临现实矛盾的挑战,也使得银行机构往往徘徊在合规与违规的边缘。如何平衡好防范信贷风险与提升金融便利度,始终是金融机构需要面对的矛盾。而银行业在优化实体经济金融服务方面特别是新冠疫情、经济下行压力之下的各种创新行为,与既有的信贷原则方面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对贷款新规的完善已到刻不容缓缓的时候。正如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所指出的,本次修订遵循问题导向、与时俱进、风险为本的原则。重点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出发点,以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为关键点,研究解决市场反映较为迫切的有关问题。

  那么,当前市场反映较为迫切的问题是什么?

  从近年来银保监会的一系列风险提示可见端倪。2022年10月,银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警惕贷款中介不法行为侵害的风险提示》,提醒有借款需求的消费者,要树立合理的消费观念,理性借贷,从正规机构、正规渠道办理贷款业务。2022年12月,银监会网站发布《关于警惕不法贷款中介诱导消费者违规转贷的风险提示》,提醒广大消费者,警惕不法中介诱导,认清违规转贷背后隐藏的风险,防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一系列风险提示的背后,均映射出金融消费者融资行为的非理性,也说明金融机构在信贷行为方面存在不规范性,存在给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机的漏洞。实际上,近年来个人贷款违规转贷的背后映射出的恰是信贷管控的缺失。

  虽然完善“三办法一指引”的总体导向是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为出发点,但从当前信贷领域出现的新情况看,笔者以为其落脚点还是着眼于当前市场反映比较迫切的问题,核心是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为关键点,促进金融健康。当前背景下,银保监会完善“三办法一指引”,不止是形式上的升级,即由暂行办法升级为办法,更是监管理念上的升级,即更加注重金融健康问题。

  如何从金融健康视角看“三个办法一个规定”?

  此次“三办法一指引”的修订正是为了促进金融生态良性发展,总体上体现对贷款行为健康性的关注,体现了提升金融健康的导向。既包括被监管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审慎规范性,也包括融资主体行为的理性。针对当前金融运行中暴露的突出问题,“三个办法一规定”从信贷供给与需求端双向发力,着力提升金融健康水平。

  一方面,从信贷供给端出发,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运行,促进信贷行为的理性、审慎和规范,促进金融供给端的健康。通过“三个办法一个规定”,直接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  

  供给端的金融健康主要表现为信贷管理的审慎性,包括全流程的信贷风险控制是否到位,也包括营销行为的理性程度,包括定价方面是否符合商业可持续;另一方面,就是信贷供给的适当性,是否存在过度营销,诱导式营销。“三个办法一个规定”针对当前银行信贷领域存在突出问题及原办法在操作性方面的问题,增补并明确了相关要求:

  一是强调了对贷款需求合理性的管理。合理确定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始终是银行机构信贷管理的难点,也恰是金融健康的关键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贷款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有效测算方法”以及“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的规定,并附加了《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的测算参考》。对于项目融资业务,特别强调“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避免重复融资、过度融资。”

  二是针对普遍存在的贷款期限错配问题,强化贷款期限的科学匹配性。本次修订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要求贷款人应根据固定资产贷款还款来源情况和项目建设运营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对于期限超过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在借贷双方协商基础上,原则上实行本金分期偿还。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三是强化贷款人的审慎性要求,要求重点关注借款人的金融健康性。本次修订细化了贷款人尽职调查要求。强调了贷款人对借款人还款来源、重大经营计划、投融资计划及未来预期现金流状况等事项的审核责任。要求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特别在个人贷款方面,要求贷款人应全面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关注其收入支出的稳定性、收入与支出比例、偿债收入比例等,以全面评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不得直接通过担保方式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等要素。同时,增加了关注关联交易风险的监管要求。

  另一方面,通过强化机构责任,间接影响信贷需求端的行为,推动借款人重视融资行为的理性、适当性和合规性,促进金融需求端的健康。

  信贷需求端的金融健康主要表现借款人融资行为的理性程度、规范程度和诚信度。包括融资需求额度的适当性,自身还款能力的充分性、还款来源的真实性,自身财务状态的健康性,以及对借贷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履约意愿等。因此,“三办法一规定”更多聚焦于对借款人还款来源、受托支付、资金用途及履约等情况,通过对贷款人相关监控责任的强化,强调了对还款来源不落实、规避受托支付、挪用信贷资金及严重违约等行为的监管约束。

  一是强化了贷款人对贷款资金支付(受托支付)的管控责任,严防化整为零等规避受托支付的行为。本次修订明确: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并将受托支付时限在相关特殊情况下放宽至十日内。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在借款人紧急用款场景下,允许贷款人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予以事后审核。对于个人贷款,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本次修订强化了对化整为零等规避受托支付监管行为的约束。要求银行机构应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以及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情形。对于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二是强调对借款人还款来源的审核。本次修订,在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中均增加病细化了对借款人还款来源事项的审核要求,在贷款条件中强调了借款申请应具备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等条件。

  三是强调贷后资金用途的跟踪,特别是对资金挪用情况的监控。对贷款资金用途的跟踪缺乏有效手段、对资金被挪用缺乏有效管控,一直是信贷管理的痛点,也是影响“三办法一指引”实际执行力的关键。本次修订对贷后资金跟踪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强化了对借款人挪用资金情况的监管约束。本次修订,均要求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或提前归还贷款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同时,强化了贷款人贷后管理的法律责任,明确对贷款调查、审查、贷后管理(增加)未尽职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此外,对于流动资金贷款,强调贷款不得用于借款人股东分红及金融资产等投资,旨在防止资金脱实向虚。对项目贷款,要求贷款人应加强对项目资金滞留账户情况的监控,确保贷款发放与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相匹配。对个人贷款,要求贷款人贷款调查应该包括借款用途情况,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调查借款人经营实体情况。

  四是通过增强贷款人对借款人守约情况的监控的法律责任,强化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惩处,督促借款人强化守约意识。修订后的“三法”均强化了贷款人对借款人守约进行监管的法律责任。明确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贷款人若对借款人严重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贷款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此外,本次“三办法一指引”的修订,从促进金融和谐角度,考虑制度执行中面临的实际情况,从优化服务角度,增强制度的灵活性。

  总体上,《征求意见稿》从提升金融健康角度的一系列完善举措,对于增强“三办法一指引”的实操性、提升金融健康水平无疑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征求意见稿》诸多有针对性的修订完善,恰恰是针对当前金融运行的积弊,很多方面又恰恰是对近年来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的创新行为的纠偏,这或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持续创新提出了拷问。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责任编辑: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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