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子公司-江西世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龙生物科技”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到了乐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22)赣0281民初4659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因世龙生物科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公司前任副总经理汪大中先生于2022年8月1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公司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世龙生物科技转来的乐平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2)赣0281民初465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2022年12月22日,公司收到世龙生物科技转发的乐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赣0281民初4659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汪大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2023年1月10日,公司及世龙生物科技收到乐平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22)赣0281民初4659号案件的《民事上诉状》。原告汪大中不服乐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2)赣0281民初4659号,进而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大中,男,1969年11月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洎阳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世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江西省乐平市农科园新金鹅山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281MA38VP7X9E,法定代表人:程文明。
原审第三人:沈勇,男,1982年1月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镇***号。
原审第三人: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工业园区(世龙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2007567501195,法定代表人:汪国清。
原审第三人:冯建华,男,1972年4月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塔山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室。
(二)上诉请求
1、撤销乐平市人民法院(2022)赣0281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
2、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由沈勇代持的上诉人股权显名登记至上诉人名下,沈勇予以协助;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本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故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本次诉讼进展事项对于乐平市人民法院已判决的公司诉上海涌垦化工有限公司、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的后续执行情况造成影响,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实际影响需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本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尚具有不确定性,若原副总经理汪大中所诉股东资格确认事实成立,子公司世龙生物科技则系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隶属于关联交易,公司需补充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上述事项后续的二审诉讼进展情况,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2)赣0281民初4659号《民事上诉状》副本;
特此公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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