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1月1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1层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李群立先生主持,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6人,出席6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菊芳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胡磊先生、副总经理周永勇先生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刘建辉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因工作原因,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涉及关联交易,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包括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万永兴先生、刘轶先生、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持有公司股份688,371,836股,已回避表决。
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彭林、李艳华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1日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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