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杂剧《秋胡戏妻》中的“夫为妻纲”理念

元代杂剧《秋胡戏妻》中的“夫为妻纲”理念
2023年01月11日 04:36 媒体滚动

转自:法治日报

□ 郝铁川 (河南大学特聘教授)   我曾长期在宣传文化部门任职,同时分管过理论和文艺工作。这一经历告诉我,理论如果不借助文艺的美丽翅膀,是难以飞入寻常百姓家的;文艺如果没有理论的价值积淀,难以成为撼动人心的经典作品。在没有当今发达艺术作品展现媒体的古代,戏剧舞台艺术是传播意识形态的主要渠道。统治者提倡的价值观念融于表现人们喜怒哀乐的悲剧、喜剧和悲喜剧之中。一系列价值评判用艺术的形式展现在舞台上,或者悲壮凄切,催人唏嘘涕下;或者欢声笑语,教人心旷神怡;或者苦乐相间,令人悲欣交集。   中国是四大文明古国中的唯一仅存者,是世界五大法系中唯一没有一神教背景的法律文化载体,我认为其生命力之所以那么旺盛,就是因为它的价值观念通过戏剧走进了千家万户,形成了许多人的自觉自愿行为,所以,古人常说“人生皆戏,戏映人生”。古代一些法律规范的模糊、漏洞,可以通过有关剧作加以弄清。因此,中国古代法制史不仅仅是立法史、司法史,还是一种法律生活史。职是之故,我对元代杂剧产生了兴趣。下面以元代杂剧《秋胡戏妻》为例,看看古代戏剧可以怎样深化我们对古代法制史的认识。   《秋胡戏妻》是元代石君宝编撰的元代杂剧,原故事出自刘向《列女传》。剧情大体是这样的:农家小子秋胡和罗老汉的女儿罗梅英成婚,谁知新婚三日,秋胡就被征去当兵。秋胡一去数年杳无音讯,梅英在家养蚕种田,服侍婆母。本村有个土财主李大户,久已垂涎梅英的美貌聪慧,见秋胡多年不归,便想夺梅英为妻。因为罗梅英父亲欠了他四十石粮食,李大户一边编造谎言说“秋胡已经战死在沙场”,一边逼着罗老汉去劝女儿梅英改嫁于他,否则要立即去官府控告罗老汉欠粮不还。罗老汉想了想,就答应了李大户。罗老汉来到秋胡家,一边把从李大户那里听来的“秋胡已死”的瞎话告诉秋胡的母亲刘氏,一边硬将李大户托他带的花红彩礼塞给亲家刘氏,刘氏忍痛应允。三日后,李大户同罗老汉兴冲冲地领着鼓乐队,上门娶亲。罗老汉对女儿梅英说,你丈夫秋胡死了,如今李大户要娶你,你婆婆也收了他的聘礼。梅英转身去问婆婆刘氏,刘氏说:“这也不干我的事儿,是你爹强行把李大户的彩礼塞给了我,是你爹卖了你。”罗老汉说:“你就嫁给李大户,我也能得点彩礼。”罗梅英斥责了婆婆刘氏和父亲罗老汉做事荒唐糊涂,然后又对上前企图抢亲的李大户说,你要胡来,我就和你拼命!罗梅英改嫁的事情就这样被搁置。   十年过去后,秋胡立功做官,揣着上司赏赐的黄金,衣锦还乡了。经过自家桑园时,正值看到一个漂亮的村妇在园中采桑,因为十年未见,他没认出是自己的妻子梅英,只觉得她美貌娉婷,便动了淫念。梅英起先把秋胡当做一名赶考的储生,客气地“躬着身,插着手,陪言语”。不料秋胡突然口出狂言进行挑逗,仗着有钱有势,还想到她家里去成其好事。结果被梅英一顿痛骂,秋胡落荒而去。梅英回到家里,才知道在桑园调戏自己的是丈夫秋胡。梅英对秋胡的品德绝望至极,厉声向他索要休书。但婆婆对梅英说:“你若不原谅我儿秋胡,我就去自杀。”梅英看在婆婆的面子上,只好作罢。   这部戏的中心思想是阐释何为“夫为妻纲”,正如罗梅英最后唱的那样:“非是我假乖张,做出这乔模样,也则要整顿我妻纲。”这部戏里表现的“妻纲”主要有如下三个特点:   第一,在特定情况下,夫为妻纲的效力高于父为子纲。这里所言的特定情况是指丈夫死了之后,即使自己的父母和公公婆婆主张妻子改嫁,妻子也可拒绝。   古代法典里没有规定寡妇改嫁问题。《仪礼·丧服·子夏传》虽然说了“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但这里存在两个漏洞:一是丈夫死后、没有儿子,妻子听谁的;二是丈夫死后、没有儿子,娘家爹娘和夫家公婆均主张她改嫁,她可否坚持己见。《秋胡戏妻》这部戏给出的答案是,在丈夫死后、也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在改嫁问题上,妻子可以独立自主。即便是娘家父亲和婆家母亲都主张妻子改嫁,妻子如果不想改嫁,则可以不受“父为子纲”的约束。因此,罗梅英可以斥责主张自己改嫁李大户的父亲罗老汉“我既为了张郎妇,又着我做李郎妻,那里取这般道理”,可以斥责主张她改嫁的婆婆刘氏说:“我天天侍候着你,你怎么把梅英又嫁与别人?”   第二,公公婆婆一边的“父为子纲”的约束力高于娘家一边的“父为子纲”。出嫁后的妇女面临来自娘家“父为子纲”和婆家“父为子纲”的双重束缚。那么,哪一边的“父为子纲”的约束力更大呢?古代法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从《秋胡戏妻》中可以看出,婆家的“父为子纲”约束力高于娘家的“父为子纲”。当罗梅英斥责父亲罗老汉不该让自己改嫁李大户时,罗老汉解释说:“你不要胡闹了,你家婆婆已经收了聘礼。”这表明只有婆家才有收彩礼、表示愿让寡妇改嫁的权利。此前李大户虽然先把彩礼给了罗老汉,但明确说明彩礼不是给罗老汉的,而是要他转交给秋胡母亲的。中国古代的礼俗是“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嫁后就要冠以夫姓。这表明同样是“父为子纲”,婆家的高于娘家的。   第三,夫妻“和离”不是平等离婚。过去我们说古代离婚的提出权、决定权一般都掌握在丈夫手里,但在“和离”(夫妻双方均愿离婚)的情况下,妻子也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古代法典对“和离”的规定不够详细,没说如何“和离”,而从《秋胡戏妻》中可以看到,妻子是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向丈夫讨要“放妻书”或“休妻书”。但这种“和离”与今天的“协议离婚”并不相同,因为“和离”的决定权最后掌握在丈夫手里,因为只有丈夫可以签署“休妻书”,没有规定妻子可以单独签署“休夫书”,也没有规定“和离”协议必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   读中国古代剧本,可以帮助我们弄清法条的执行细节,更可以使我们了解古人是怎样看待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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