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荆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第二期

浙江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荆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第二期
2022年07月21日 15: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0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一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涉及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荆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公示第二期。

现将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荆所2022年4月至5月抽样的部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情况

乐清市大荆镇肖包周农贸市场周银杏的1批次鲻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mg/kg(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7.1)。

二、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监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或合法消费权益受到损害,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大荆镇肖包周农贸市场周银杏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表
序号任务来源辖区抽样日期抽样单编号被抽样单位名称抽检样品名称不合格项目生产日期(批号)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处罚方式(选立案、当场处罚、责令整改或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核查处置日期核查处置完毕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种类及依据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是否停产停业是否吊销许可证照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免于处罚原因及依据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备注
1县本级乐清2022/5/12NCP22330382305132238***(经营者:周银杏)鯔鱼五氯酚酸钠2022/5/11成立立案2022/6/102022/6/10乐市监处罚[2022]4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决定予以警告。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参照《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的处罚标准,对当事人残留五氯酚酸钠的鲻鱼的行为,决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9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099元。
993000/已停止销售该食品,以后从严把关进货,并对每次进货进行自测,做好索票索证保证以后销售的食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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