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自制考勤表,欲让营业部原总经理“旷工离职”?法院判了

太平洋证券自制考勤表,欲让营业部原总经理“旷工离职”?法院判了
2022年07月18日 14:04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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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以旷工为理由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合同,但是作为证据的考勤表居然是自行制作的?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判决,一位曾经的券商营业部总经理和自己的“老东家”产生劳动纠纷,最后对簿公堂。

  公司自行制作考勤表称员工旷工构成“自动离职”

  判决书显示,2015年2月,将满50岁的当事人曾某入职太平洋证券。彼时,双方订立了三年期书面劳动合同,每月薪酬为12500元。同年6月,他出任岳麓营业部总经理、负责人,月薪未变。

  转眼三年过去,2018年2月,双方续签了一年期劳动合同。就在签约后的第13天,太平洋证券将当事人的职级由营业部总经理调整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次月起,其薪酬减为8500元/月。

  2019年2月,双方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依然是三年固定期限合同。

  2020年6月,当事人被免去副总经理职务。2020年10月26日,太平洋证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当事人自当年8月20日起累计有11.5个工作日未出勤未办理请假手续,依照公司《考勤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这位曾经的营业部总经理表示“事出有因”。在答辩词中,他指出,2020年4月,太平洋证券拟撤销岳麓营业部。在其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单方面发函称,撤销岳麓营业部,将数据迁移至长沙韶山路营业部(简称:韶山路营业部)。而在双方就撤并问题未予曾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太平洋证券直接发布“红头文件”,免去其营业部副总经理的职务,启动离职审计。

  曾某称:因为岳麓营业部自2015年成立以来就一直没有考勤制度,邓云昆作为负责人2020年7月初到任时也没有立即制定考勤制度,在公司搞完曾某的离任审计,到北京协商没有达成一致以后,8月20日才开始制定考勤制度,拿出一个考勤签到表,签到9月下旬,说曾某旷工11.5天违反了公司制度,所以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任何补偿,仲裁委裁定没有支持经济赔偿金需要纠正。

  太平洋证券方面则反驳称:曾某提出的其旷工系故意设计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旷工事实已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太平洋岳麓营业部考勤管理制度系由曾某本人于2016年1月制定,公司一直以来严格按照考勤管理制度进行规范管理。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是由于曾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所致,而非太平洋证券违法解除合同。在太平洋证券多次提示并告知严重后果后,曾某仍然未到岗,累计11.5个工作日旷工,实际已经构成自动离职。

  一审法院则认为:首先,太平洋证券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其《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岳麓大道营业部考勤管理制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指定且对曾某进行了公示。其次,太平洋证券仅提交了2020年8月20日后产生考勤签到表,且系其自行制作,未能提供此前有曾某签字的考勤表以证明存在签到考勤制度,故其考勤签到表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其不能证明曾某存在旷工的情形,故太平洋证券以曾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判决支付违法解约补偿1.5万元。

  调岗降薪未协商一致

  法院判决公司需支付工资差额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案中,双方还曾存在“调岗降薪”等纠纷,曾某此前以太平洋证券、太平洋岳麓营业部分别为第一、二被申请人,向湖南省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曾某请求判决太平洋麓岳营业部、太平洋证券向曾某支付:1、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的工资差额277600元;2、赔偿金223200元;3、2015年2月至2020年10月年休假工资153931元;4、2016年8月至2020年10月企业年金权益57200元;5、公证费4786元。

  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二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差额190548.28元、经济补偿81600元、年休假工资15006.9元、企业年金归属权益57200元及公证费4786元。

  但随后,曾某、太平洋麓岳营业部、太平洋证券均不服仲裁,最终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对于上述答辩,法院如何作出裁决?最终,关于调岗降薪,盘龙区法院援引《劳动合同法》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工作岗位、调整薪酬应当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单方变更的,应当对单方调岗调薪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太平洋证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双方就调岗调薪协商一致,且实际上当事人一直担任营业部负责人,工作内容并无实质变化,降低薪酬没有依据,判决支付工资差额11.01万元。

  关于年假补偿,太平洋证券方面认为根据公司OA系统显示,曾某可休年假仅为2019、2020两年度共计30日,曾某2020年6月29日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马文良提出休假申请,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11日共计工作日30日带薪完成年休假,曾某已无未休年假,无权再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

  曾某则认为,公司的解释是2020年的7月1日到8月11日已经休完了带薪年假,与实际情况不符,那个期间第一要移交工作,第二公司派了经管委的员工来长沙处理问题,第三8月3日到7日配合公司离任审计,8月17日到20号在北京开协调会。公司没有提供OA批准休年假的流程,2015年到2018年也确实没有休年假。OA系统是由公司掌握的,更新后两年以前就没有了。因为工龄比较长,休年假15天一年,如果休了会有休假的申请和批准。

  法院认为,太平洋证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已经安排年休假或已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判决支付补偿1.5万元。

  关于企业年金,依据《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的规定,法院判令太平洋证券支付企业年金5.72万元。

  然而,对于当事人曾某此前主张的13600元/月的薪酬,以及公证费支出,盘龙区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以支持。因此,太平洋证券须赔付给当事人曾某共计19.73万元。

  编辑|孙志成 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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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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