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套人马、两块牌子”,重庆一小贷公司打响变相高利贷算盘遭曝光|局外人
记者 | 冯赛琪
为赚取高额利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收取名义上的咨询服务费,小贷公司可谓花样百出。
7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38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例为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该案提到,重庆一家小贷公司涉嫌变相收取高额利息,被检察机关发现后,与之相关的一起案件得以再审再判。
法院一审判决按合同履行义务
界面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这起案件的涉事公司为重庆市永川区银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桥小贷”)与重庆洋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龙置业”)。
2012年,洋龙置业与银桥小贷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300万元,借款期限为90天,借款月利率15‰,若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则以提款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准,逾期罚息在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
同日,洋龙置业又与一家名为永川区兴辉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兴辉咨询”)的机构签订了《咨询服务协议》,约定在融资成功后,洋龙置业同意在贷款期内向该服务部缴纳服务费总额78万元,超过首次约定贷款期限的,按月收取服务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收取,标准为:以贷款金额为标的,每月按20‰收取咨询服务费。
于是,洋龙置业收到贷款后,当即向兴辉咨询负责人赵某露支付了咨询服务费45.5万元。此后,洋龙置业又陆续向银桥小贷和兴辉咨询支付了508万元。
2015年,因还款未如期到账,银桥小贷将洋龙置业告上法庭,诉至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及约定的借期与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法院判决,洋龙置业偿还银桥小贷借款本金1300万元;截至2015年3月20日,利息142.2878万元;从2015年3月21日起,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背后的高利贷算盘
在协助调查另外一起案件时,永川区检察院发现了该案的新线索,使本已结束的案件有了新的转向。
永川区检察院发现,银桥小贷可能存在规避行业监管,变相收取高额利息,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情形,遂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经过询问赵某露以及银桥小贷有关负责人,检察机关证实了兴辉咨询正是银桥小贷设立。两家机构实际上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赵某露既是兴辉咨询负责人,也是银桥小贷的出纳。
检察院调取赵某露银行流水后查明,赵某露收到洋龙置业咨询费后,最终将钱款转入银桥小贷的账户;还发现银桥小贷在做账时,将每月收取的钱款分别做成利息与咨询费,该案中贷款实际年利率达到42%,永川区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
通过检察部门的抗诉及上级法院的认定,最终,该案件在2021年于永川区法院进行再审。法院再审查明,2017年12月,洋龙置业的破产申请已经被法院裁定审理;银桥小贷也申报了债权。
永川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于2021年6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银桥小贷对洋龙置业享有破产债权1254.50万元及利息,已付利息508.1602万元予以抵扣。
据天眼查数据,银桥小贷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为在重庆市范围内开展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和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最高检表示,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检察机关在办理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关联公司预先扣除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认定借款本金并依法计息。
实践中,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银行性金融机构,为规避监管,利用其在放贷业务中的优势地位,采取预扣借款本金、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违法手段,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指出,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有多层嵌套式的高利转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个案诉讼监督,通过调查核实查明违规放贷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
冯小光还提到,当前,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背离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和引导资金特别是民间资金满足实体经济、“三农”、小微型企业、城市低收入者等融资需求的政策初衷,违背“小额、分散”原则,违法违规放贷,甚至违背国家房地产调控措施以首付贷、经营贷等形式违规向买房人放贷。这不仅增加自身经营风险,而且加大社会金融杠杆,增大金融风险,乃至危及国家金融安全。
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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