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货车司机因超载被罚状告襄汾交通运输局 是否该罚陷争议

9名货车司机因超载被罚状告襄汾交通运输局 是否该罚陷争议
2020年12月04日 10:38 新京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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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9名货车司机因超载被罚状告襄汾交通运输局,是否该罚陷争议

  新京报讯(记者 李英强)12月1日,大货车司机郭建军状告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交通运输局一案,在临汾市侯马市法院一审开庭。郭建军认为,襄汾县交通运输局今年6月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退还罚款并赔偿损失。

  除郭建军案外,另外8起大货车司机诉襄汾县交通运输局案也于12月1日至2日在侯马法院开庭。8名原告均经历了与郭建军相似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罚款额度等基本相同。

  据郭建军的代理律师赵志华介绍,除郭建军等人的案件外,还有18名大货车司机对襄汾县交通运输局提起行政诉讼,事实与理由、诉讼请求均相似。目前,侯马法院共受理27起相关案件,12月1日、2日开庭的9起只是第一批。

郭建军等人的案件在侯马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庭审公开网网页截图郭建军等人的案件在侯马法院开庭审理。中国庭审公开网网页截图

  对于郭建军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理由,被告襄汾县交通运输局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具有法律依据,公路法、山西省政府2007年《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等文件均有相关规定;此外,襄汾县交通运输局也是适格的行政处罚主体。

  12月2日上午,上述9起案件休庭,合议庭未当庭宣判。中国庭审公开网对上述庭审进行了直播。

  27名被罚货车司机起诉交通运输局

  郭建军向新京报记者回忆,今年6月25日清晨5时左右,他驾驶大货车驶入襄汾县滨河路时被县交通运输局执法车拦住。执法人员表示,此公路车辆限载为30吨,郭建军涉嫌超限运输。

  执法人员将郭建军的大货车开至违章车辆停放点,过磅称重后确认车辆、货物总重49吨,并将车辆暂扣。郭建军记得,当时停车场内有许多被扣大货车,司机们自称被查的原因与郭建军相同——均在滨河路被拦,均超过30吨限载。

  郭建军多年在此路线跑货,经过其他县市时并未被罚。他记得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有过相关规定,六轴大货车的车辆、货物总质量限值为49吨。他一直按照这个标准装货。

  6月29日,郭建军到襄汾县交通运输局缴纳了6000元罚款,之后,其大货车被放行。“交罚款时,没给行政诉讼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是行政诉讼立案后才拿到的。”郭建军代理律师赵志华说。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郭的车辆、货物总重49吨,但滨河路为县级公路,限载30吨;郭建军的行为违反了公路法,属于“非法从事超限运输”,因此罚款6000元。

  “但处罚决定书里没有写明限载30吨的具体依据。”赵志华说。

  赵志华介绍,除郭建军外,至少还有数十名大货车司机经历了相似的行政处罚。司机们来自山东、河南、河北、山西等地,他已接受27人的行政诉讼代理委托。从10月17日开始,这27起案件分三批在侯马法院立案。12月1日至2日开庭的,是第一批立案的9起。

  “和被告交换证据后,我发现这些司机都是在2020年6月、7月行驶到襄汾县滨河路时,因为超限运输被罚的款。”赵志华称,除个别司机被罚款8000元外,多数司机被罚款6000元。

  限载30吨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12月1日上午9点半左右,郭建军诉襄汾县交通运输局等9起案件在侯马法院依次开庭。原告方面,只有两名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被告方面,与两名代理律师同时出庭的,还有襄汾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席红民。

  法庭上,赵志华首先提出“滨河路禁止总重30吨以上车辆通行”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襄汾县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因此无效。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表示,限载30吨的依据为山西省政府2007年12月3日发布的《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下称《治理超载意见》)。

  被告方襄汾县交通运输局在庭审中发言。中国庭审公开网网页截图

  新京报记者查询意见原文发现,文件未有道路限载30吨的条款,仅在第20条中规定县、乡道路的车辆、货物限载总重为20吨。襄汾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郭建军等人被罚的滨河路属于县级公路。

  襄汾县交通运输局提出上述答辩意见后,赵志华认为,《治理超载意见》已过有效期,应自动废止。

  赵志华称,山西省政府2020年6月1日发布了《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山西省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应注明有效期,否则一般性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五年,试行、暂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两年。而《治理超载意见》未注明有效期,按照5年有效期计算,应于2012年12月自动废止。

  “也就是说,2020年时,襄汾县交通运输局仍依据《治理超载意见》做出行政处罚,这是违法的。”赵志华说。

  被告代理律师当庭回应了上述问题,称襄汾县交通运输局未收到《治理超载意见》失效的通知,理应正常执行。

  对于《治理超载意见》的效力问题,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认为,《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各机关每两年清理一次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届时,失效文件将被废止。从目前的情况看,山西省政府未对《治理超载意见》进行清理,所以该文件仍然有效。这意味着,襄汾县交通运输局仍可参照其中的规定执法。

  此外,赵志华还表示《治理超载意见》与上位法冲突,所以不具有约束效力。

  赵志华称,交通运输部、公安部2017年发布了《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下称《治超执法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制定、执行与全国超限超载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通知附件还注明了六轴大货车的车辆、货物总质量限值,为49吨。《治理超载意见》中县、乡道路限载20吨的规定,明显与《治超执法通知》不符。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当庭给予反驳。他表示,法院审理此案的目的是审查襄汾县交通运输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原告律师认为滨河路限载30吨不合理,不属于本案讨论范围。

  针对襄汾县交通运输局的设置县级公路限载30吨依据,新京报记者于12月2日致电襄汾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席红民。席红民首先表示依据《治理超载意见》,后又表示依据为2007年山西省治超办公室发布的另一文件,但“文件名记不住”。

  是否应由交通运输局罚款?

  庭审时,原被告还就是否应由交通运输局罚款的问题进行了辩论。

  赵志华表示,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的《治超执法通知》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联合治理超限超载问题,其中,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消除超载车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则由公安交管部门负责。

  此外,中国政府网2017年7月5日的文章显示,当天的国务院常务会明确指出,公路货运执法时,由公安交警单独实施处罚行为,以避免重复罚款。

  按照上述要求,即便郭建军等大货车司机确实超载,也应由襄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而非县交通运输局。

  对此,被告代理律师表示,襄汾县交通运输局可以做出行政处罚,依据为《公路法》及《治理超载意见》。这两部规范性文件规定,交通运输部门有权处罚超载车辆,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

  另外,原告方还对执法过程中的证据问题提出异议。依据《治超执法通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时应全程进行音像记录,原告方因此要求襄汾县交通运输局当庭出示相关视频。

  中国庭审公开网的庭审视频显示,被告方表示没有相关视频证据。

  据多名原告大货车司机介绍,12月2日上午10点半左右,9起案件的审理结束,审判长当庭表示择期宣判。

  新京报记者 李英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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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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