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拟对骗取社保行为处2-5倍罚款

人社部:拟对骗取社保行为处2-5倍罚款
2018年11月16日 00:29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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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拟对骗取社保行为处2-5倍罚款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于新怡)11月15日,记者从人社部获悉,人社部法规司11月13日发布关于《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征求意见稿》,单位或者个人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

  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屡禁难止。就在11月14日晚,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曝光了沈阳市于洪区济华医院、沈阳友好肾病中医院内外勾结、骗取医保费用的问题。11月15日,国家医保局表示,11月13日-15日,国家医保局局长胡静林在辽宁、吉林两省调研督导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工作时指出,骗保事件暴露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还存在不少短板。此前,我国不少地区也曾开展过打击“骗保”行动。

  为此,《征求意见稿》指出,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其中,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纳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以及其他通过申请查询方式获取个人权益记录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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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万露

人社部 社会保险 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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