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营业部老总挪用资金炒股 案发后遭判刑五年

券商营业部老总挪用资金炒股 案发后遭判刑五年
2019年09月15日 00:03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券商营业部老总挪用资金炒股 两年赚20倍获利5200多万!背后全因这位“高人”指点,案发后遭判刑五年

  券商中国

  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裁定书显示,华安证券原深圳彩田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周某非法挪用营业部资金6000万元,并向时任代总裁汪某出借900万元资金,用于配资炒股,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若按照周某的供词,周某归还大部分挪用资金之后,用其控制的“祝某”账户将剩下的200多万元于2005年至2007年炒股,获利5200多万——赚了20倍左右。

  透视二审裁定来看,周某挪用资金配资炒股的行为在当年并不少见。在证券行业整顿之前的营业部种种乱象,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中可一窥端倪。

  31岁成营业部老总

  对于证券从业人员而言,私下炒股是绝对禁令之一,挪用单位资金炒股则更是触犯刑法。对于这位曾经年轻有为的营业部老总而言,实在是得不偿失。

  从周某在华安证券的任职经历来看,可算是一路官运亨通。1996年7月,周某加入安徽省证券公司(华安证券前身)安庆第二营业部,历任副经理、经理。

  在华安证券增资改制后,周某得到了进一步升迁。华安证券官网显示,2000年12月28日证监会核准公司增资改制并更名为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核准公司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为17.05亿元人民币,汪永平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代总裁。

  而在2001年2月,周某即出任华安证券安庆人民里营业部总经理,此时仅为31岁。此后,在2001年11月,周某被聘任为华安证券深圳彩田南路营业部总经理,任职长达8年之久。

  作为安徽省属证券公司,华安证券对安徽当地机构而言更易于展开合作。裁定书显示,在2002年至2003年期间,周某代表深圳彩田南路部,以代为购买国债名义,分别从6家安徽省内机关、办事处、合作社等地进行融资,合计多达1.34亿元,用于出借给客户进行配资炒股。

  不过,在客户归还资金时,周某并没有“好借好还”将资金归还原营业部,而是将大量资金“截胡”用于炒股。对于营业部老总来说,这并不是什么难事。

  透视证人证言来看,早期营业部对在客户身份验证管理、资金流向监控等方面的混乱可见一斑。例如,某证人表示,他所在公司在营业部开设有多个个人账户,身份证都是购买来的,是什么人并不清楚。

  周某则自行供述称,营业部获得的个人股票账户是因为一些客户为了炒股方便,需要一些没有关联的账户,营业部购买了一些身份证借给客户开户炒股。而该案涉及账户多名证人均表示,从没有炒过股,也没有遗失或出借给他人,所涉身份证除名字和身份证号正确外,住址、照片都与本人不符。

  对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周某表示,自己在全面主持营业部工作后,为提升公司业绩,他以购买国债的名义向上述机构进行融资。在融资款项打到营业部帐上后,周某将大部分钱借给华安证券投资总部做自营业务,还有一部分钱借给营业部的客户,赚取利息差价。由于违反规定,借款协议均未入账。

  此外,对于多份营业部签订的合同、协议,周某介绍,签订协议时还没找好借款客户,所以借款客户处签字由时任营业部主管常某琪代签。周某称自己将钱借给汪某是为了提高营业部成交量,增加佣金收入,自己决定把钱借给谁时,通常由常某琪执行。

  “点石成金”炒出5000多万

  借着早期地方营业部管理上的疏漏,加上“高人”指点,周某在截留大量资金后,开始进行配资炒股。除自行炒股外,周某还截留挪用900万元,供其朋友汪某进行配资炒股。

  根据裁定书所列书证,华安纪要[2001]1号文件证实,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代总裁汪某负责全面工作,侧重分管计划财务、人事工作。

  2003年底,汪某将股票账户从厦信证券转到华安证券深圳营业部,并以“石某1”、“周某银”的名义开户炒股,账户系开好户后周某提供给汪某使用。汪某称,自己从华安证券融资没有签合同,转入资金都是周某帮他借来的,但是具体融资渠道没有提过。

  根据周某供述及汪某证人证言,作为华安证券的“老人”,二人在1997年即已相识。周某介绍,大概在2003年底或2004年初,汪某到深圳出差问周某营业部还有没有钱,周某说都借给公司做自营了。汪某遂表示让自营部门提前还一部分,他和周某两人自己做股票,盈利两人四六分成,周某表示同意。

  此后,周某通过一系列账户腾挪的方式截留资金,并将情况向汪某进行汇报,汪某开始指示周某进行股票买卖。每次买卖都是汪某通过电话通知周某,周某按照汪某的要求操作。时至2005年,华安证券爆发债务危机。周某称,其将挪用借款本息归还营业部,还款均从炒股账户支付,最终其控制的“祝某”账户仅余200多万。凭借这200多万,在汪某“点石成金”之下,至2007年该账户时至已高达5200多万元。

  据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办公厅出具的被告人周某归案经过及其交代问题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周某被安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其主动交代了组织未掌握的其在任华安证券深圳彩田南路营业部经理期间,伙同华安证券原负责人利用内幕信息和营业部拆借来的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并获得巨额利益的事实。不过,对于“内幕信息”为何,裁定书并未公布。

  通过地下钱庄洗白资金

  随着时间推移,证券行业各项监管不断从严,炒股赚来的5200多万如何转到自己手上,成为周某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在将“祝某”账户资金取出并存到存折上(祝某名字)后,周某供述称,在汪某的安排下,自己将存折和密码交给地下钱庄的中间人,利用新的身份证件将资金转到周某兄长在港公司的账户上。

  周某兄长介绍称,自己在港公司自注册以来没有进行过经营活动。2007年初,其弟周某称有个朋友想用公司过一笔账,周某可以提部分佣金,周某兄长遂同意,并陆续收到转款5000多万港币。

  随后,周某拜托其兄长在港筹建华策公司,将4800多万港币转到公司账户之上,另有500万港币借给了其兄长。周某兄长表示,在2009年以前,自己替周某代持华策公司,法人和银行登记都是自己。2009年,周某从华安证券辞职后进行了法人和银行登记变更。

  颇有意思的是,由于这笔500万港币“借款”的存在,在2009年时周某兄长又以债转股的方式送给周某260多万股时联特溶股份。2016年,该公司在新三板挂牌,周某弟兄均作为股东“榜上有名”。

  对于其余4800多万港币,周某声称自己留下1500万,其余3300多万元按照汪某指示分两笔打给了汪某妻子和女儿的账户上。此后,在2010年,周某在厦门成立公司,将1500多万港币通过汪某的卡转到自己卡上,并转至公司账户用于经营。

  不过,对于上述资金外流及炒股“四六分成”等信息,在汪某的证言中只字未提。汪某仅表示,在2010年8月,周某讲在香港有一笔资金,想通过地下钱庄把钱转到他的账户上,自己同意并在资金入账后将钱转回给周某。

  声称资金“借用”未获支持

  在上述资金截留、挪用中,由于资金系周某以单位“代买国债”为名融资而来,其后续挪用也被认为系单位资金。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利用其担任华安证券深圳彩田南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6000万元归个人使用,非法获利5294.12万元;另挪用本单位资金900万元出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合计挪用资金69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基于此,在考虑到自首、积极退赃等情况后,对周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在一审判决后,周某上诉提出:自己对融入的客户资金的进行配资使用是证券市场通行的经营模式,属于借用,不是挪用,且已对融资企业还本付息,并支付营业部大量佣金,为营业部创收,其行为是履行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更不是挪用行为。另外,配资给汪某炒股是融资融券行为,也系营业部的经营行为,其系为了单位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同样,辩护人也表示,周某的行为在证券行业属典型的融资融券业务,周某将融资来的6000万资金用于炒股后,自使用至全部归还期间所得收益均归属于营业部,仅周某配资至祝某账户的1000万元涉嫌挪用资金,而配资至他人账户的行为系周某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另外,在归还款项后,周某控制账户资金余额300余万系违法所得,后周某用该款继续炒股所得盈利的5294万元不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不过,上述上诉请求及辩护意见均未获得法院认可。二审法院表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最终裁定驳回周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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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国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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