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锦秋:投资者弃购新股应得到充分尊重

2022年04月13日06:55    作者:熊锦秋  

  文/专栏作家 熊锦秋

  科创板新股普源精电上市首日大跌34.66%,有新股中签投资者投诉其开户券商,本来其中签后不愿缴款,但在新股缴款日前一日券商就将投资者资金提前冻结,新股破发后导致投资者大幅亏损。笔者认为,各市场主体都应依法依规运作,不宜越权而为。

  根据上交所、中国结算《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可转债等网上申购。

  中签投资者按约履行新股中签资金交收义务,对于维护新股发行正常秩序,具有相当意义。但也无需过分放大网上中签投资者的资金交收义务,中签后不缴纳相应股款,或许也并非什么违法违规行为。《细则》只属于行业规定,不是法律法规,且其中也等于明确,投资者在连续12个月内,最起码拥有两次违约不足额缴款的权利,且无需为此承担什么后果。

  在笔者看来,本案中如果此前该投资者与开户券商签署了中签提前冻结资金,以防新股弃购违约的协议,那么券商提前冻结资金是可以的,否则就有擅自为投资者做主,有越权的嫌疑。

  一是投资者本就拥有在12个月内两次中签而不足额缴款的权利,这应视为投资者打新中签的反悔权,投资者可以合理利用这个权利。二是即便半年内不允许打新,这个后果也并非有多么可怕,无需开户券商为投资者作出取舍。

  注册制要求市场主体各归其位、各尽其责。对投资者而言,在市场中本就处于偏弱势地位,任何主体都不宜在法律法规之外再强加给投资者额外的义务或责任。一些市场主体擅自越权,强加给投资者额外义务,可能导致投资者正当权益受到侵害,为此就可能产生侵权责任。

  事实上,有些券商与投资者签署协议可以提前冻结中签认购资金,但即便冻结,如果投资者非要使用资金,也可以在APP上自行解冻,即仍可行使中签弃购权,这种做法无疑是比较人性的,也是比较正确的。

  在当前疲弱的行情下,一些发行人、承销商利用部分投资者对新股的盲目追捧热情,高价发行圈钱,打新投资者频频套牢。面对新股高价发行、上市后频频破发,开户券商理应充分尊重网上投资者中签弃购的反悔权,这其实也有利于对新股发行市场形成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这或将倒逼发行人等不敢盲目过高要价。既有利于改变投资者较为弱势的局面,也一定程度上可以弱化发行人和承销商的权利,有利于维护各方主体的权责平衡。

  本文原发于《每日经济新闻》

  (本文作者介绍:资深市场评论人士。)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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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退市 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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