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制度突破不宜操之过急

2014年10月22日 14:46  作者:皮海洲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皮海洲

  基于目前A股市场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创业板的制度突破与创新都很难做到孤军深入,操之过急显然行不通。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处理好尊重现行法律法规与创业板制度突破的关系。

创业板制度突破不宜操之过急创业板制度突破不宜操之过急

  10月30日,创业板将迎来开板5周年纪念日。在创业板成立的这5年时间里,创业板取得的成就是显而易见的。不仅实现了400余家公司的上市,股票市值超过2万亿元,融资金额达到2700亿元左右,支持了中国经济的转型与发展,而且在制度建设上也起到了探路作用,比如创业板的小额再融资制度,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不过,尽管创业板的发展有目共睹,但或许是人们对创业板寄予厚望的缘故,所以在总结创业板5年发展的时候,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创业板制度突破不够快,与期望有差距。而之所以有此看法,其原因在于,创业板的发行环节如何进一步市场化,退市制度能否真正落到实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与股权激励安排能否进一步松绑等等,市场呼声较高。

  不仅如此,在创业板即将迎来5周岁之际,有关未盈利网企与高新企业在创业板上市问题,也成了创业板制度亟待突破的问题。在不久前证监会[微博]发布的《关于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里,证监会提出将积极研究制定方案,推动在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满12个月后到创业板发行上市,支持创业板的良性发展。这既是给创业板5周年献上的一份厚礼,同时也是对创业板制度突破的一种呼唤。

  如果说A股市场曾经是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试验田的话,那么称创业板是A股市场的试验田当是恰如其分的。所以一些制度突破与创新率先在创业板实现,这是一种众望所归的事情。但尽管如此,创业板的制度突破仍然不宜操之过急,创业板的制度突破与创新仍然需要稳步推进。可以说,在目前的A股市场环境下,创业板的制度建设能走到如今的地步,已经是相当的不容易了。

  比如,市场比较关注的创业板IPO环节的市场化问题,也包括未盈利网企与高新企业的上市问题。虽然从目前来说,有关方面希望能够取得突破。但就目前的法律法规来说,当前创业板的新股发行制度,已经达到了法律的极限值。如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而今年5月16日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将创业板上市条件降至“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这几乎是将创业板的上市门槛降到了法律规定的最低程度,甚至是踩着法律的红线而行。可以说,在创业板制度突破问题上,修法的滞后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不仅如此,A股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力,也防碍着创业板的制度突破。比如,主板市场的退市制度长时期名存实亡,市场希望能够在创业板取得突破,希望创业板能够快速退市。但实施快速退市,同样需要面对投资者损失的赔偿问题。一家企业的退市,虽然原因可以多种多样,但这其中并不排除一些人为的责任。比如企业造假上市,比如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掏空,比如因为高管的渎职导致企业陷入困境。基于这些原因,因此,企业退市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投资者来承担,而是应该由责任人来赔偿。

  但问题是目前A股市场并没有相应的追责机制,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如果创业板快速退市不考虑投资者的赔偿问题,那么这样的退市制度就是耍流氓。也正因如此,在投资者保护问题得不到很好解决的情况下,创业板退市制度也很难取得重大的突破,可以说目前推出的“三年亏损直接退市”制度已经是一次很大的突破了,能否切实落实,也还只能看市场环境而定,创业板单独推进的难度较大。

  可见,基于目前A股市场的法律法规,基于A股市场的各项制度建设,尤其是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制度建设,创业板的制度突破与创新都很难做到孤军深入,操之过急显然行不通。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处理好尊重现行法律法规与创业板制度突破的关系,创业板制度突破也只能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里进行。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二十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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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皮海洲创业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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