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上市须有差异化制度安排

2014年10月21日 15:48  作者:曹中铭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曹中铭

  无论是欺诈发行的公司也好,还是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也好,其违法的性质都是恶劣的,情节都非常严重,对于这类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大门应该永远向其关闭。一是要禁止其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二是要禁止其通过其它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等方式曲线上市。

重新上市须有差异化制度安排重新上市须有差异化制度安排

  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微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并将于今年11月16日开始实施。《退市意见》的出台,其效果到底如何,某些条款是否还会像此前一样形同虚设,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毫无疑问,《退市意见》并不乏亮点,如主动退市制度的推出,重大违法公司实施强制退市制度,强化退市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以及限制相关主体减持股份行为等措施,均体现出“改革完善”的意味。当然,与以往相比,《退市意见》虽然有不小的进步,但个中的缺陷同样明显。

  比如,对于采取欺诈方式实现上市的公司以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公司,由于其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对这类上市公司只要一经发现就应该责令其立即退市,并要求其赔偿所有投资者的损失。然而,《退市意见》却对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另开了一条“后路”。根据《退市意见》的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暂停上市,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只要其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那么该公司就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恢复上市。事实上,即使是相关公司纠正了错误,并赔偿了投资者的损失,并不能抹杀其信披重大违法的事实。而且,其违法行为理应被纠正,所谓的赔偿投资者,也是其必须付出的代价,根本不应该拿来充当换取申请恢复上市的“筹码”。笔者以为,只要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事实,必须强制其退市,而不能其任何“翻盘”的机会,这才是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的根本态度。

  再如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问题,《退市意见》规定,主动退市公司可以随时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强制退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间隔期届满后,可以向其选择的证券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鉴于主动退市在目前的市场中非常“稀缺”,为了鼓励上市公司的主动退市行为,为其提供随时提出重新上市申请的制度红利显然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对于强制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问题,笔者以为需要进行差异化安排。

  按照《退市意见》的规定,只要是被强制退市的公司,即使是因重大违法行为“被退市”,其也享有提出重新上市申请的“权利”,实际上也包含了重新上市的权利,笔者以为这是不妥的。无论是欺诈发行的公司也好,还是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也好,其违法的性质都是恶劣的,情节都非常严重,对于这类上市公司,资本市场的大门应该永远向其关闭。一是要禁止其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二是要禁止其通过其它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或与其它企业一起打包上市的方式曲线实现重新上市。

  对于其它因触发交易类指标、财务类指标等非重大违法行为而遭遇退市的上市公司,其重新上市申请则需要区别对待。如果在强制退市后,上市公司通过自身的努力与改善经营,其主营业务与实际控制人等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而满足重新上市条件的,其才有资格提出重新上市的申请,特别是因为连年亏损“被退市”的,更应该为其重新上市开“绿灯”。如果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后,其通过资产重组或借壳的方式满足重新上市的条件,或者伴随着实际控制人与主营业务的改变而满足了重新上市条件的,建议其重新上市的标准与IPO趋同。毕竟,此公司已非彼公司。而一家“全新”的公司上市,如果其标准不与IPO等同,这对排队企业以及其它上市公司都是不公平的。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差异化制度安排,才能真正让退市新规发挥出威力,才能真正“让凯撒的归恺撒,让上帝的归上帝”!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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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曹中铭退市A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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