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法律常识让我们误读T+0

2014年05月27日 10:38  作者:陈培雄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陈培雄[微博]

  前不久,中国股市掌门人在公开场合声称T+0是全球主要交易所都普遍采取的制度,全球实现中央托管下的44个交易所,除了上交所[微博]和深交所[微博]之外全部实现T+0交易。言下之意中国股市也准备采用T+0。

缺乏法律常识让我们误读T+0缺乏法律常识让我们误读T+0

  如果把“全球44个交易所均采用T+0”作为一个正确结论,那么要证明这个结论是错误的方法很简单,只要找出其中一家交易所不采用T+0即可。T+N(N=0、1、2、等)是结算规则,属于公开资料。在全球任何一家证券交易所网站上都可以查到T+N中这个N到底是几。为了说明问题,以离我们最近的香港证券交易所和世界上最著名的纽约证券交易所[微博]为例。分别在这两个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可以查询到香港采用的是T+2,而美国采用的是T+3。显然,这两个交易所的结算规则已经证明“全球44个交易所均采用T+0”结论是错误的。

  按理说T+N是一个简单的结算规则,为什么我国大部分人会弄错呢?实际上这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股市专业问题,认为全球交易所均采用T+0犯的是一个法律错误。

  凡是对法律有基本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重要概念是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里,某个主体具有承担特定义务、行使特定权利的资格。反之,当某个主体不具有法律主体时,说明这个主体没有承担特定义务和行使特定权利的资格。

  全球证券交易所均采用会员制(包括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我国交易所章程规定券商才具有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的资格。包括银行、基金公司等均无资格成为会员,更别说普通的股民了。会员制下,会员才是交易所的交易主体,即股市的法律主体。会员必须遵守交易所的交易结算制度,而非会员显然不需要遵守。实际上作为非会员的股民也没资格遵守。

  所以,当我们讲交易结算规则,如T+N时,一定是针对会员而言的。美国采用T+3,香港采用T+2,指的是作为交易所法律主体的会员必须遵守的结算规则。美国T+3是指会员(券商)在T日交易后,必须在T日后的第三天进行资金的交收和股票的交割,而香港是第二天。作为股民等非会员由于不是交易主体,所以与交易所交易结算规则无关。

  那么股民等非会员也在参与股市交易,股民应该遵循什么规则呢?由于股民不是股市交易主体,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而只能委托会员(券商)代理交易。所以在法律关系上,股民参与股市交易前,必须选择某个会员(券商)作为自己的代理方,与这个券商签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简称服务协议)。特别注意服务协议不是股市交易结算规则,尽管与股市交易结算规则相关联。

  交易结算规则与服务协议是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服务协议可以与交易结算规则不同。例如,一般交易结算规则不允许透支,但是针对优质客户,券商服务协议可以允许其透支;交易所结算规则如果为T+2,但是服务协议可以让股民当天买入当天卖出(类似T+0)。所以大家知道,尽管香港交易所结算规则是T+2,但是香港股民均可以当天买入股票当天卖出。这就是人们误以为交易所结算规则为T+0的原因。实际上是会员(券商)服务协议允许T+0。

  会员(券商)之所以能与股民签订T+0服务协议,主要原因是全球大部分交易所均采用净额结算。例如某个会员(券商)T日买入某只股票2亿股,卖出该只股票1.2亿股,那么T+2日结算时净额为0.8亿股。即会员(券商)结算时只需要交割0.8亿股。所以,当会员(券商)与股民签订的服务协议允许当天买入当天卖出时,并不影响会员(券商)与交易所的结算。反而会员(券商)增加了交易量获得了利润,所以全球会员(券商)都可以帮助股民实现当天买入当天卖出。唯独中国会员(券商)不行。

  至此我们弄明白了“全球交易所均采用T+0”错误的原因。正确的结论是“全球交易所均不采用T+0,而是采用T+1以上。而全球的股民均可以享受当天买入当天卖出的服务条款,除了中国”。

  (本文作者介绍:中山大学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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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T+0陈培雄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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