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内幕交易 不能一“缓”了之

2014年04月25日 13:06  作者:曹中铭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曹中铭[微博]

  虽然证监会对于职责范围之内违规违法行为能够实施严惩,但对内幕交易案件的判决,却显然无能为力。而且,从这几起内幕交易案被判缓刑看,虽然监管部门表示出严打的高压态势,其“高高举起”之后却被“轻轻放下”,不仅内幕交易的违规行为没有受到严惩,更无法在市场上形成威慑力。退一步讲,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内幕交易案件也一“缓”了之,无异于“鼓励”违规。这既是严惩之殇,市场之殇,更是制度之殇。

严惩内幕交易 不能一“缓”了之严惩内幕交易 不能一“缓”了之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其危害性不言而喻,对内幕交易行为实施严惩亦是应有之义。然而,近半年以来,诸多内幕交易案件却纷纷被判缓刑,即使是在“情节特别严重”的背景下亦是如此。这在引发市场强烈关注的同时,也引起了投资者的广泛质疑。

  日前,兄弟科技内幕交易案两被告金建平、吕悦明二审结果出炉,金建平犯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48万元;吕悦明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48万元。与一审相比,除了罚金没变之外,此前的有期徒刑均分别被缓刑“代替”。

  在兄弟科技内幕交易案中,买入股票的成交金额为2621.49万元,卖出金额为2888.64万元,获利247.7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内幕交易的“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而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对内幕交易“情节特别严重”者,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显然,兄弟科技内幕交易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范畴,即使是两被告此后均有立功表现,此前的一审判决也给予了考量,但二审最终却一“缓”了之。

  除了兄弟科技内幕交易案被判缓刑外,三变科技宝利沥青等内幕交易案也均是一“缓”了之,即使是号称基金史上最大“老鼠仓”的马乐案,一审也是判以缓刑。从马乐案本身看,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一是交易金额巨大。马乐与严某某投入的本金不过325万元,而其累计成交金额高达10.5亿元。二是获利巨大。马乐“老鼠仓”案获利金额高达1883万元,此前事涉“老鼠仓”的基金经理与之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根本不是一个“等级”的。三是涉案股票众多。湖北宜化中天城投等76只股票均是其涉猎的目标,而从交易金额上看,也说明其操作的频率非常之高。四是“精心”运作。为了避免被发现,马乐先后购买了十几张不记名的神州行电话卡下单。而交银施罗德原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案,其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的案值远远小于马乐案,但其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人民币,同时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因此,马乐案一审判决后,深圳检察院以“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了抗诉,结果如何值得关注。

  在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下,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越来越严厉。如万福生科案中,中国证监会[微博]对保荐机构开出最重罚单,平安证券[微博]被没一罚二重罚7665万元,并被暂停保荐资格三个月;两保代证券市场终身禁入,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项目协办人等此前与之不“相干”的人员也受到惩处;去年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中,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违法收入处以5倍罚款的顶格处罚,其罚没款更是高达5.23亿元之巨,4位相关责任人员均被处以证券、期货市场终身禁入。从这些案例看,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无论是力度、深度还是震慑力上,都不可同日而语,也凸显出监管部门严惩违规行为的信心与决心。

  然而,虽然证监会对于职责范围之内违规违法行为能够实施严惩,但对内幕交易案件的判决,却显然无能为力。而且,从这几起内幕交易案被判缓刑看,虽然监管部门表示出严打的高压态势,其“高高举起”之后却被“轻轻放下”,不仅内幕交易的违规行为没有受到严惩,更无法在市场上形成威慑力。退一步讲,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内幕交易案件也一“缓”了之,无异于“鼓励”违规。这既是严惩之殇,市场之殇,更是制度之殇。

  (本文作者介绍:独立财经撰稿人 在三大证券报等多家媒体发表文章数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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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内幕交易违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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