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股试点需把权力关进笼子里

2014年04月23日 14:57  作者:宋清辉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宋清辉[微博]

  2014年4月16日,对我国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来讲,这一天应该载入史册。

  历时近一年,由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的两份文件《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正是由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发布。上述文件内容,有一条引人瞩目的地方就是:对“按规定转制后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

  “特殊管理股”特殊在什么地方?特殊管理股是指具有较多投票权的股票,在资本市场还被形象地称为“金股”,所谓金股,是指占的股份在整个股本金当中比例甚至少到只占1%,但是这部分股权却拥有最终决策的否定权。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是“一股一票”制度,美国纽约证交所、纳斯达克[微博]市场采用的却是不同投票权的制度。相较于我国证券市场采用的投票制度,特殊管理股却是“一股多票”制度, 特殊管理股的股票相当于一般股票的5票甚至更多。如果本身是国有传媒板块上市公司,具体还可以在“优先股”类别里进行细分,细分成一般“优先股”和“特殊股”, 满足国家对国有传媒单位的管控。

  从国家层面提出文化产业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不是为了赚钱。从本质上讲,是要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转变为多元化的公司股权治理结构,把大量的股本金让给民营或者国外资本,在不改变政府对重要的传媒企业掌控力的情况下,激活国有传媒企业活力。

  特殊管理股制度提出易,执行难,问题的难题就在于“特殊管理股”的“特殊”,也需要于法有据。目前,对于“特殊管理股”,还缺少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来厘清党委和政府对重要传媒单位享有的一票否决权,最终主要体现在哪些地方?是传媒企业的重要人事安排和重要的舆论导向方向,还是传媒企业极个别的重大决策事项和所有的重大决策事项。对于超出规定范围的决策事项,特殊股权应该了解自身所应处的位置在哪里?

  传媒企业由于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舆论做为传媒企业最重要的产品,也必然是可以被相关利益方所左右。国外的成熟经验表明,在传媒企业内部设置双重特别股权,做为拥有对集团重大事务的表决权,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要求,规定某一类股权不允许上市流通,把重大决策的权力仅局限于西方国家有着浓厚家族背景的传媒企业少而固定的成员范围内,能够有效地保证传媒企业的重大决策和舆论方向的控制权。国外的这些法制监管经验或许能够为我们的“特殊管理股”试点带来一些借鉴和启发。

  文化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做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个组成部分,再次明确市场对资源配置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也体在现法制化监管理念,在文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各个方面。三中全会在《决定》中之所以会提出特殊管理股问题,表明顶层设计对国有传媒企业的股权结构转变为股权更为分散的股权结构的首肯和支持,国有传媒企业已吹响了市场化改革的号角。

  事实上,我们只有从法理角度,才可了解到“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实质和深意。

  第一,特殊管理股”虽贵在“特殊”二字,但是,可以肯定会在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框架之内行使“特殊管理股”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从法制化监管角度来讲,特殊管理股一点不特殊。传媒企业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就必须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根本上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保持传媒企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习近平总书记曾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所以,对于“特殊管理股”的试运行,仅仅解决股权一股独占等结构性问题,并不能保证国有传媒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困局,国有传媒企业管理层还必须本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不谋求超出规定的利益,唯有如此,才能够建立健全传媒企业管理层的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国有传媒企业具备有长期和可持续的赢利能力。

  第三,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实施,是政府的参与市场的一种创新方式。因此,政府只有尊重市场、尊重法制化监管,该让市场该发挥作用的就放手让市场去管理市场,文化体制改革才能往纵深方向发展。

  (本文作者介绍:法治周末、证券日报社论特约评论员,知名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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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管理股权力关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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