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首家央企*ST长油退市叫好

2014年04月14日 09:48  作者:董登新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董登新[微博]

  *ST长油作为首家退市的央企,具有重要标识性意义。一方面,它表明央企不是“不倒翁”,央企不仅可以退市,甚至还可以倒闭破产;另一方面,在重化工业产能严重过剩的今天,央企已成为了产能过剩的重灾区,比方,在钢铁、汽车、水泥、有色金属、平板玻璃、远洋运输等产业,如果没有部分央企的“关停并转”及产能淘汰,就很难走出产能过剩的“沼泽”。因此,借助退市制度和优先股制度对上市央企进行行业性整合,让部分要死不活的央企的退出市场,淘汰部分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这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为*ST长油退市叫好:勿以保护投资者之名践踏退市法则为*ST长油退市叫好:勿以保护投资者之名践踏退市法则

  *ST长油,是央企,更是上市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在退市制度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认定其不破产、不退市的投资者,都是在赌博,后果只能自负。退市制度只是对不够资格“持续挂牌”的公司进行清除,当然,上市公司也可以主动退市(比方,私有化)。这是正常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的需要,也是社会资源配置与优化的需要。因此,退市制度十分单纯,我们切莫以投资者保护之名,硬将“投资者索赔”这类不相干的东西塞进退市制度中来,因为世界上根本不存在这类胡乱捆绑的退市制度。

  股份制自诞生之日起,人类便达成了法律上的共识: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包括股民),作为公司的股东,他将以其现有出资额(即持股数)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当公司破产清算时,普通股东(包括股民)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只能排列在债权人和优先股东之后。这便是股份制的基本游戏规则,股东(包括股民)不是公司的债权人,而是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共同体。

  截止2013年底,*ST长油连续4年亏损,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其总资产138亿元,而总负债却接近160亿元。也就是说,*ST长油即便卖掉其全部资产也无法偿还其债务,不过,退市不等于破产。从A股市场退市法则来讲,连续4年亏损必须退市,这是没有商量余地的。然而,有少数股民认为公司退市导致其利益受损,是因为*ST长油虚假陈述,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很显然,无论股民这一诉求是否真实、合法,它都与退市制度无关,更与证交所无关。换句话说,我们不能将法律索赔权与退市法则混为一谈,更不能以保护投资者之名阻止退市制度的正常实施。

  众所周知,一直以来,A股市场“上市难、退市更难”的格局,令投资者深恶痛绝。痛定思痛,我们要反省,我们要变革。上市难是因为行政审批制的程序冗长与标准苛求,同时还因为投资者过分要求政府为上市公司信用“背书”;退市难的根本原因既有制度上的缺陷,更有来自市场利益集团的巨大压力和阻力,他们往往以保护投资者之名,煽动股民情绪,阻挠垃圾股退市,甚至为应该退市的公司说情,当然这其中也有地方政府的保护与作弊。这些因素都是退市制度不敢从严设计、或是不敢从严执行的重要原因。

  世界上任何一个股市,如果不能“大进大出”、大浪淘沙,就不可能优胜劣汰,也就不能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与优化的功能。股市一旦失去淘汰机制,就会垃圾横行,股市就会沦为赌场。在这一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和学习成熟市场的经验,例如,美国退市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极高,退市效率更高,尤其是1美元退市法则,它将谁该退市的“裁决权”完全交由市场及投资者。1995年至2002年之间,美国三大股市总计退市7000多家,其中,主动退市(比方私有化)约占一半,另一半退市则属于不能满足持续挂牌标准而退市的,在这一类退市案例中,有超过一半是被1美元退市法则“判决”退市的。在中国,A股退市制度只有净利润退市标准一项,由于退市标准单一,而且净利润可操纵,因此,现行A股退市制度形同虚设,它不仅导致垃圾股“死不退市”,更糟糕的是,它纵容了垃圾股的暴炒与豪赌,股价信号严重扭曲,股市资源配置功能几乎丧失殆尽。

  正因如此,我们对A股退市制度进行了根本性改革,并将现行单一的退市标准改造为多元化、市场化、对称化的退市标准,当2014年年报披露时,这一崭新的退市制度必将全面发挥功效。到那时,陆续出现公司退市,将会是很正常的现象。目前A股市场已有2500多家上市公司,按照现有的IPO扩容速度,有必要保持一定的退市效率,唯有如此,才能赋予股市鲜活的生命力和纯洁性。

  事实上,*ST长油作为首家退市的央企,具有重要标识性意义。一方面,它表明央企不是“不倒翁”,央企不仅可以退市,甚至还可以倒闭破产;另一方面,在重化工业产能严重过剩的今天,央企已成为了产能过剩的重灾区,比方,在钢铁、汽车、水泥、有色金属、平板玻璃、远洋运输等产业,如果没有部分央企的“关停并转”及产能淘汰,就很难走出产能过剩的“沼泽”。因此,借助退市制度和优先股制度对上市央企进行行业性整合,让部分要死不活的央企的退出市场,淘汰部分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这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

  最后值得特别说明的是,退市制度的实质是优胜劣汰,我们必须维护这一制度的严肃性。对于暂停上市情形下的“恢复上市”,以及终止上市情形下的“重新上市”,其标准的把握必须从严控制,否则,就会大大抵捎退市制度的效果和威慑力。笔者建议:在暂停上市后,如果要“恢复上市”,则必须达到每股净资产大于1元,同时,还必须保证未分配利润为正数。此外,在终止上市后,如果要 “重新上市”,则必须按照统一IPO标准重新排队过会,切不可给予所谓的“绿色通道”。相反,我们对已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应给予更高、更严的标准。因为它已被市场淘汰过,并且已经浪费了一次社会资源,我们没有理由再给予它一次“重新上市”的优惠待遇。如果我们这样做,不是保护投资者,而是祸害了股市健康。

  (本文作者介绍: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湖北省中小企业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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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退市退市制度ST长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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