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市一直在违背证券法和国际准则下运行

2014年02月19日 14:13  作者:陈培雄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陈培雄[微博]

  现行二级市场T+1交收的交易结算规则存在严重风险隐患。这里的资金结算是指作为会员的券商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处理。一旦有券商违约,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必须先行垫付。816光大股票事件尽管光大证券公司事后补足了72个亿,避免了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风险。但是我们知道那天光大打入的单是200多亿元,好在股票涨停板了所以没有成交,如果200多亿全部成交光大证券是否能有足额资金?如果计算机出错,当天打入2000亿并都成交呢?后果不堪设想。

一旦有券商违约,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必须先行垫付。如果计算机出错,当天打入2000亿并都成交呢?后果不堪设想。  一旦有券商违约,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必须先行垫付。如果计算机出错,当天打入2000亿并都成交呢?后果不堪设想。

  2月14日我在新浪财经专栏发表了《IPO为什么屡次改革失败》后,引发了网友的热议。短短几天微博上的阅读量就有几十万。更出乎意料的是没有一般网络文章的大量吐槽,基本都是正面的评论。唯有一个不同观点是“证监会[微博]不是不懂,而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为某些集团输送利益”,即所谓的“阴谋论”。所以有网友调侃说是“无知论”PK“阴谋论”。

  如果没有第三“论”,那么中国股市监管者面临的是“无知论”或“阴谋论”。显然,持“阴谋论”观点的人源于这种推理,一个拥有大量博士、海归,聚集国内外金融顶尖人才,每年国家财政耗费巨额资金供养的机构,不可能不懂股市运作规律或者说股市交易规则。相比之下,“阴谋论”比“无知论”危害大得多。“无知论”属于技术问题,而“阴谋论”属于政治问题。

  中国股市现状给中国经济和上亿股民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不论什么原因监管者都难咎其责。现在我们面临的任务不是追究谁的责任,而是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所以需要分清属于“无知论”还是“阴谋论”。不论是哪一种推论,需要用事实和数据说话。

  既然我是“无知论“的提出者,就有责任进一步用事实证明我的推论。本文想指出的一个残酷事实是:股市掌门人至今不知道中国股市一直在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和国际准则下运行。

  市场交易应该遵循的规则

  众所周知,市场交易遵循的是价格竞争机制,除此之外最重要的规则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又称“现货交易”。相反的是“信用交易”或“期货交易”。人类几千年来商品交易基本采用的都是“现货交易”规则,原因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成本最低,不容易产生纠纷。

  股票交易也属商品交易,所以《证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事实上,我国《证券法》的这个条款是与国际接轨的。国际上有一个由30名国际金融界权威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咨询小组,该小组于1989年提出了关于证券清算和结算的九条建议,简称G30报告。

  G30报告提出了风险防范的重要准则是“货银即时对付”,这一准则已经成为各国证券市场进行证券结算的基本原则。所以,不论是从遵守国家法律还是遵循国际准则,沪深股票交易所都应该实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规则,即股票与资金必须同时完成对付。

  证券法是规范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主要是会员作为交易主体,所以证券法讲的是会员必须规范的行为。即现货交易是指券商。而股民不是市场交易主体,严格来说不属于证券法规范范围。

  我国股市交易结算规则回顾

  我国股市包括上海股票交易所和深圳股票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简称登记结算公司)。股票交易所负责股票的交易,登记结算公司负责股票的登记、交割和资金的结算。即股票的交易和资金的结算是由两个不同机构完成的。简单起见,下面以上海股票交易所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交易结算规则为例,深圳股票交易所的规则基本一样。

  (1)股票交易规则

  将最新版《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规则》(2013年修改)的两个条款摘录如下:

  (3.2.4)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3.6.5)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这两条规则明确规定股票交易是即时成交,不可逆转。

  每位股民买卖实践都可体验到股票是即时完成交易和交割。买入股票时,成交后股票是即时到账的(尽管不能当日卖出);卖出股票时,股票也是即时消失的(已经进入对方账户)。

  特别注意,中国股市每天有几千万散户在交易,即时成交意味着那些交易完的股票瞬间已经进入几千万股民的账户中,要想退回是不可能的。所以称不可逆转。

  (2)资金结算规则

  以上讲的是股票交易,没有涉及到资金。资金结算是指作为会员的券商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处理。资金结算需要调取登记结算公司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4年修改的《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为例,其中条款摘录如下:

  (P50)货银对付

  本公司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收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时给付资金。如结算参与人未能足额履行应付证券或资金交收义务的,不能取得相应的资金或证券;如结算参与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补足资金、证券的,本公司有权将暂不交付的资金、证券等进行处分。

  注意到这个条款引用的是国际银货对付准则,讲得很好。按照这个条款所述内容,登记结算公司可以让那些买入股票没有支付货款的会员拿不到股票,由登记结算公司进行处分。

  事实上,从前面的交易流程知道,股票是即时交割的,所有成交股票早已落入成千上万股民的账户中,请问登记结算公司能处分什么股票?接下来我们看资金何时结算。

  (P60)二级市场T+1交收

  (一) 交收时点

  本公司在T+1日16:00进行T日交易的资金交收。为保证资金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在T+1日上午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或客服电话(4008838058)及时查询当日资金情况,如果可用余额为负,应立即补足头寸,并确认到账情况。

  从这个条款看出,登记结算公司的资金交收时点是第二天下午四点。也就是说,第一天交易的股票早已落入股民的账户中了,到了第二天下午登记结算公司才能发现某些券商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交收。难道登记结算公司除了必须自己垫付资金还能有其他办法吗?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获得如下结论:

  

  (1)我国股市现行交易结算规则违背《证券法》和国际准则。股票与资金相差一日对付,属于信用交易。

  

  (2)现行交易结算规则存在严重风险隐患。我国股市每天交易量高达几千亿,百分之一违约都有几百亿。一旦有券商违约,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必须先行垫付。这两个机构能够承担起如此之大的风险吗?显然不可能。

  

  327国债事件迫使国家强制宣布交易无效。816光大股票事件尽管光大证券公司事后补足了72个亿,避免了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风险。但是我们知道那天光大打入的单是200多亿元,好在股票涨停板了所以没有成交,如果200多亿全部成交光大证券是否能有足额资金?如果计算机出错,当天打入2000亿并都成交呢?后果不堪设想。

  以上事实说明,中国股市一直走在危险的悬崖边上,随时随地可能爆发危机。从善意的角度出发,我宁愿相信是无知造成。如果是明知故犯那么可能罪恶滔天,因为这可能摧毁整个中国股市。

  (本文作者介绍:中山大学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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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结算证券法交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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