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100网的“罪”与“非罪

2014年04月22日 10:05  作者:庄正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庄正

  事实上,目前市场上主流的金融产品,我们缺乏门槛在1000元的固定收益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门槛在100万的信托之间的产品类型,这样的产品收益应该高于货币基金、期限在1~2年之间。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空白,需要从业者开发新的产品来填补,也需要监管机构放开手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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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一家叫“信托100”网站引发了媒体强烈关注,该网站将以往只有100万才能买到的信托的门槛降到了100元。媒体曝光以后,4月17日中国信托业协会迅速发布声明,宣布“信托100”违规,这很快引起了多方争议。

  据了解,“信托100”网站信托的销售方式,主要是通过网站与投资者签订委托代理投资协议募集零散的社会资金,再以网站名义与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签署认购协议,将本来需要100万买的信托降到了100元。通俗点说,就是凑份子买信托。

  今天朋友的P2P网站进行开张后的第二次募集,认购踊跃,50万额度一个上午就募集完成了。众所周知,P2P网贷可能是目前最火热的互联网金融话题。P2P网站从事的同样是众筹形式的借贷业务,但为何P2P网站没有遭到违法违规质疑,而相对项目质量最可靠的信托却遭到风险提示呢?!

  目前市场争议的焦点在于集合大量非特定投资者资金是否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以众筹形式销售信托是否违法。

  根据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们认为不管是P2P网贷还是信托100这样的众筹网站,只要是向非特定个人或机构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达到一定金额或一定人数,这些P2P网贷平台和资金众筹平台就涉嫌违法。

  而立案标准门槛也很低--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在150户以上的;或者个人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但是为何监管层对P2P网开一面而对信托众筹喊停,我们认为两种商业模式是不同的。P2P主要是个人或者机构通过P2P平台,就特定项目向个别特定投资者直接融资的手段,核心是融资人先有自己的投资项目、创意,然后再在网上直接筹资,有时候为了吸引投资融资人还不得不公开除项目之外更多的个人或者企业资信,以及其它增信措施。但信托100网站除了向投资者承诺一个高额的财务收益外,投资人资金打到谁的账上,此人是不是合格的信托机构,融资项目是不是安全并不了解。

  我们认为,以众筹形式销售信托不违法,只要投资人满足信托销售的投资人条件。根据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管理办法》,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但是根据规定,信托计划只能面向100万以上的大额投资者,并且各类份额会受到人数方面的限制,包括100万-300万的50人,300万以上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人数不限等。可见信托投资的门槛相当高。那么为何监管部门会设置这样的门槛呢?其初衷在于,以绝对金额为门槛,规定信托产品销售对象为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一定风险的合格投资者,不让风险扩散到小额投资者和一般老百姓。

  事实上,最近的《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俗称99号文)也重申了信托公司应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同时在产品说明书中要求明确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

  在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信托从来都属于私募性质,并且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信托产品暂时还不具备由私募向公募的转变条件。

  我们认为要让信托从私募转向公募,监管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到加强对信托公司、信托经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方面的约束。“信托100”将信托投资门槛降到100元的行为,从本质上是将信托从“私募”改为“公募”,淡化了合格投资者和不合格投资者的区别。在很多约束没有建立之前贸然降低门槛,将导致风险被扩散到小额投资者这部分投资者风险辨知能力相对较低,同时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理性上,笔者觉得“信托100”的做法欠妥,但感情上支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各种金融创新。事实上,目前市场上主流的金融产品,我们缺乏门槛在1000元的固定收益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和门槛在100万的信托之间的产品类型,这样的产品收益应该高于货币基金、期限在1~2年之间。这是一个巨大的市场空白,需要从业者开发新的产品来填补,也需要监管机构放开手脚。

  我们相信信托众筹要比P2P安全--信托融资人实力比P2P平台融资人实力要高的多,那么在一个正常的金融环境下,融资人实力越强,通常坏账率应该是越低。而且笔者相信在信托规模已高达10万亿而没有发生系统性信用风险这一背景下,信托众筹这一做法大概率上也风险不大。

  “信托100”的创新只是整个互联网金融创新大潮中的一朵浪花,从目前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来看,有着普惠金融,金融民主化的标签的金融创新活动,由于确实为投资者带来了好处,通常会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发展也日益强劲。网上民调显示,半数以上的投资者支持信托100这种做法,那么对于投资者“喜闻乐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监管机构的棒杀有没有过度监管之嫌呢?!

  (本文作者介绍:新浪仓石研究主管(信托、基金、阳光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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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信托投资者P2P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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