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陈九霖[微博] (中国航油前总裁)
孙正义首笔对阿里巴巴的投资至今已经持守14年之久,期间经历了2001年和2003年的两次互联网企业低谷时期,阿里巴巴差点熬不过去。于今,看到孙正义等外国投资人赚取如此高额回报,国内投资人(包括不少知名投资人),是应该吃“酸葡萄”还是“羡慕嫉妒恨”呢?
北京时间2014年5月7日凌晨,阿里巴巴[微博]集团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递交了IPO招股说明书。
至此,中国排名前10的互联网公司腾讯、阿里巴巴、百度[微博]、网易、搜狐、新浪、奇虎360、盛大网络、巨人、完美世界(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表的《“中国互联网100强”(2013)》的排名),无一例外地都选择了在中国大陆以外的证券市场上市。
而且,除腾讯选择在香港外,其余都选择在美国上市。为何中国本土前十的互联网公司以及其它不少优质企业要远走他乡,谋求异国上市呢?这一现象之下又掩藏了怎样的无奈与悲哀?
阿里巴巴是不是个好项目?
在此当口问及阿里巴巴是不是好项目,无异于评价“沉鱼落雁,闭月羞花”的西施、昭君、貂蝉、杨玉环是不是美女那样滑稽可笑。且不论其它,仅以其此次上市可能达到的市值而言,有关分析机构称,阿里集团估值就在1500亿至2500亿美元之间。这样的企业,岂止良好,用优秀、卓越等词汇,都难以形容其程度。
然而,阿里巴巴背后的投资人却主要是外国人。马云[微博]1999年创立阿里巴巴后,第一笔天使投资500万美元是由高盛牵头,并联合美国、亚洲、欧洲一流的基金公司如Transpac Capital Investor AB of Sweden、Technology Development Fund of Singapore的参与而进行的。
阿里巴巴集团最新的招股说明书显示,马云仅持股8.9%,日本软银集团持股34.4%,雅虎持股22.6%,两家境外机构合计持股高达57%。其中,日本软银在阿里巴巴发展早期为其注入两笔风险投资:2000年2000万美元,2004年6000万美元。即使取可能的市值中间值2000亿美元计算,软银所持股票价值就高达668亿美元,投资回报率高达835倍。
阿里巴巴集团的情况并不是个例,中国互联网企业巨头中,腾讯如此,百度如此,新浪亦是如此,即它们都是由外国人控股。在创立和成长过程中,他们没有得到国内投资人的多少支持,以致最后它们都不得不为外国人打工。
我时常听到国内投资人到处抱怨国内没有好企业可投。可是,为什么中国优秀的互联网企业里鲜见他们的身影?国内投资人除需大力提升早期挖掘、中期培育、后期支持那些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的专业能力外,最需要解决的还是太过急功近利!他们大多是希望今天结婚,明天就抱上个金娃娃。
而发达国家成熟的投资人则很懂得取得较高回报的投资大多需要耐心,“往往是先谈一段时间的恋爱,然后结婚、怀孕,其中,还要胎教”,最后才是瓜熟蒂落。著名投资人巴菲特一直奉行的六大投资原则之一就是“长期投资”,他的单个项目平均投资周期都在八年以上,最少的也有个三年五载。
孙正义首笔对阿里巴巴的投资至今已经持守14年之久,期间经历了2001年和2003年的两次互联网企业低谷时期,阿里巴巴差点熬不过去。于今,看到孙正义等外国投资人赚取如此高额回报,国内投资人(包括不少知名投资人),是应该吃“酸葡萄”还是“羡慕嫉妒恨”呢?
法人治理结构就不能创新吗?
2013年10月10日,在和香港联交所就上市方案多次商谈没有得到积极回应后,阿里巴巴集团CEO陆兆禧公开宣布:“今天的香港市场,对新兴企业的治理结构创新,还需要时间研究和消化。我们决定不选择在香港上市。”
这里所说的治理结构,指的是香港股市坚持的传统的“同股同权”的公司制和阿里巴巴集团创新的“合伙人制度”。“合伙人制度”的核心是企业管理权由选举出来的合伙人掌控而非资本层面的大股东,其目的是为了上市后持股比例不高的优秀管理层仍然能很好地管理公司。
阿里巴巴集团的两大股东美国雅虎和日本软银都已发声支持“合伙人制度”。但港交所始终认为这与香港股市坚持的"同股同权"原则、维持公平的市场制度相违背,最终双方不欢而散。
其实,将公司控制权掌握在优秀的管理团队手中,也是互联网公司的惯例,如:谷歌[微博]在2004年IPO时创造了双重股票结构,给予创始人和CEO三分之二的投票表决权;Facebook创始人兼CEO扎克伯格通过此类安排,拥有该公司57.3%的投票权,从而保持对Facebook公司的控制权。
目前,无论是纽交所还是纳斯达克[微博],都允许双重股权结构,从而,使得以单纯投资获利为目的对冲基金和活跃投资人无法影响公司的决策,以确保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双重股票结构之外,通过合伙人制度让优秀的管理团队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在欧美公司中也较为常见。此次阿里巴巴引入合伙人制度,无形中也推动了中国互联网企业管理制度的一大创新与变革。
中国(包括香港)一直强调大力加强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甚至创新。然而,尚且不说接纳双重股权结构,即使在公司制的架构下引入“合伙人制度”,也不敢迈出小小的第一步!其实,让优秀管理团队管理好企业,让所有股东实现利益最大化和最优化,才是对全体股东最大的公平!可见,我国(包括香港)法人治理结构的真正完善任重而道远!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怎样一个市场?
2013年10月23日-11月1日,在短短10天时间里,马云受到了朱镕基前任总理和李克强现任总理两任总理的接见,并且,获得了共同的“好评”。2013年12月,英国首相卡梅伦在上海与马云有个短暂的“约会”。《泰晤士报》网站发表文章称,卡梅伦试图说服马云放弃阿里巴巴在纳斯达克而选择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但马云婉拒了卡梅伦的邀请,最终选择赴美上市。
一个如此受到我国中央政府和英国政府重视,并以“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为使命、帮助中国众多的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阿里巴巴公司,最终却不能在中国资本市场甚至香港资本市场上市,而是被逼到美国上市。这是怎样的一个吊诡呢?
国内资本市场的现状,由商务部等六部(委)制定的10号文和银监会制定的8号文就可窥一斑。10号文的立法愿意是为了留住更多更好的国内企业境内上市。然而,随着10号文起草负责人郭京毅的落马,10号文实施细则至今未出,反而催生出了各类规避10号文立法模糊地带(甚至漏洞),以致境外红筹上市的新路径“野蛮生长”,并掀起了后10号文时代境外红筹上市的新高潮。
而8号文的立法愿意是为了规范银行理财资金,防范与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然而,却导致银行理财资金渠道的堵塞甚至被堵死,许多原本有可能获得低成本银行理财资金的企业不得不寻求更高成本的融资方式甚至“剑走偏峰”去借高利贷,企业因此背上了沉重的财务负担。
类似10号文和8号文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些都是国内资本市场现状的浓缩和剪影。由此形成的市场扭曲是:一边是感叹优秀企业的流失;一边是对资本市场的“围追堵截”。有这么一句西谚:“上帝给你关上大门时,一定给你打开几扇窗户。” 你不给企业开口子,不给它发展的空间,你怎能让企业成长并壮大?
呜呼!我言“马云的悲哀”,真的是马云个人的悲哀吗?
(本文作者介绍:前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世界五百强企业前副总、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