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也是拼了:一年发布93项制度同比增一倍

2016年02月16日14:22    作者:燕梳新青年  (0)+1

  文/新浪财经金融e观察(微信公众号:sinaeguancha)专栏作家 燕梳新青年

  2015年,保监会发布各类规章制度总计达93项,是2014年、2013年制度发布数量的近一倍。实际上自2012年以来,为了推动市场化改革,保监会就已经进入了密集发文的阶段,只不过多项市场化改革在2015年进入收官阶段,所以保监会发布的文件也格外多。

  频繁的发文显示了监管对于改革的积极态度,但同时也意味着行业正面临越来越多的风险与挑战。

  自2012年开始新一轮的市场化改革以来,保监会发布各类规章制度,包括法规、规章、规范等的频率明显增加。经燕小梳初步统计,2011-2014年,上述文件发布的数量分别为34、51、46、46件。可以看到,2012年相较2011年在数量上有了一个明显的增加。到2015年,规章制度的发布频率更是达到了一个高峰,总计达到77项。如果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拆分成17个单独的文件的话,总数量更是达到93项。

  从这些文件的制定方式来看,有的是根据市场或者监管要求的变化,对原有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有的是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一些新的情况,或者国家对保险行业提出的新要求而进行创造性的制度设计。

  从这些文件涵盖的内容来看,堪称五花八门,既有“放开前端”,规定改革的方式方法的,如《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又有“管住后端”,完善监管、市场机构相关机制细节的,如《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还有的是积极响应政府号召,鼓励保险业依靠自身特色为国计民生做服务的,如《关于加强保险业服务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意见》、《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其实,规章制度发布频率迅速提升背后的逻辑并不难理解:多项市场化改革进入收官阶段,过去发布的一些规章制度不再适应目前的监管要求,需要进行调整;原有的、以及一些新出现的制度漏洞需要补齐;国家经济进入转型升级关键时期,需要保险行业发挥自身特色,贡献一份心力。种种需求共同推动了保险监管制度的井喷。

  当然,这种情况也从另外一个方面也说明,在“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保险行业也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所以监管部门才会紧锣密鼓地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毕竟,改革是把双刃剑,享其利,也要承其弊。

  制度建设的最终目的是要推动行业按照监管部门预期的轨迹发展,但“虱子多了不痒,债多了不愁”,制度太多,又涉及到一个落地的问题:是不是所有制度都能符合实际需求呢,是不是所有制度都能达到应有的效果呢?这是另外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思考之前,先来看看究竟2015年都发布了哪些规章制度: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征求意见稿)

  这是《保险法》发布以来的第三次大规模修订。此次保险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其中,除首次提到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等外,还在拓宽保险业务、扩大险企经营自主权等方面作出修改。体现了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

  二、部门规章

  为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保监会对1-8项所列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2、《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代表机构、联络机构、办事处等非营业性机构不再需要保监会批准。

  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5、《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

  保监会逐步取消了保险中介包括“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专业代理、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在内的8项行政许可,并将机构审批由前置改为后置。体现简政放权思路。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并没有降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及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的注册资本金要求,只有公估公司有所改变,取消了原来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200万元的要求,改为保险“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6、《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7、《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修订)

  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5年修订)

  10、《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

  明确保险行业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三、规范性文件

  综合类

  1、《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

  为相互保险公司设置了较低的准入门槛:一般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初始运营资金”及“有不低于5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区域性、专业性相互保险组织需要满足“有不低于1000万元初始运营资金”和“有不低于100个初始会员”等主要设立条件。

  2、《中国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

  该规划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该规划明确了要设立保险业统一信用平台,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包括建立“红黑名单”。

  3、中国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保监会取消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审批、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等7项行政审批项目,并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审批等2项工商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4、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明确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且须于每季度结束后25日内向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季度报告。

  5、《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

  6、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报送《保险公司治理报告》的通知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于每年5月15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

  7、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优化保险公司章程修改等审批程序的通知

  因公司组织形式变更而变更名称的,应单独报送章程修改请示。

  8、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筹建期治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求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不得兼任,且至少有一人应具有保险从业经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担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但在保险集团内担任管理职务的除外。保证了保险公司高管的专业性。

  9、中国保监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险业服务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的意见

  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等国家战略。

  10、《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有条件地放开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除此之外,其他险种均不得跨区域经营。

  11、《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由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中国保信以及新闻媒体、保险消费者等共同组成“保险公司服务评价委员会”,对保险公司的服务工作进行评价。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并对外发布。

  12、《保险公司经营评价指标体系(试行)》

  通过对保险公司速度规模、效益质量、社会贡献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地方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负责此事。

  13、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对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所作出的反映。

  14、《保险小额理赔服务指引(试行)》

  保险小额理赔是指消费者索赔金额较小、事实清晰、责任明确的车险和个人医疗保险理赔。实施清晰且理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车险、理赔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个人医疗保险理赔都被要求简化手续。

  15、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

  16、《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且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17、《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评价办法(试行)》

  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评价和分类,给每家公司都建立公司治理情况档案。

  18、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指出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应突出保险行业特点,包括参与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经济补偿机制,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等。

  19、《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

  对考试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精简。

  财产保险类

  1、中国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

  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响应,希望通过信用保证保险帮助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鼓励地方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没有强制。

  3、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4、《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5、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条款费率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确定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6个保监局所辖地区为试点开展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

  6、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保监会《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险公司为重大技术装备相关企业提供定制化服务,而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提供保费补贴。

  7、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条款拟订工作的通知

  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有关精神。

  8、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再保险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境内所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经纪人,均应在保监会建立的再保险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保监会有权对其业务资质进行审核。不同业务种类,资质要求不同。

  9、《机动车保险理赔基础指标第1号(试行)》

  目的是提高机动车保险理赔管理和服务标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确保机动车保险理赔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10、《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暂行办法》

  针对农业保险中虚假投保与理赔情况突出的问题,该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准确完整记录投保信息,包括客户信息、保险标的信息等。

  11、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

  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再保险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并做好相关信息统计工作,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0日内,将有关统计表报送至保监会。

  12、《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

  人身险类

  1、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赠送保险有关行为的通知

  规范人身险公司赠险行为,规定只能赠送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人身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出具纸质或电子保险单。

  2、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团体保险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在合同签发时不得少于3人,特定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3、中国保监会关于万能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继普通型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放开之后,人身险产品费率市场化改革再下一城,万能型人身保险的评估利率上限为年复利3.5%。

  4、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要是规范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要求保险公司加强投资账户的流动性管理,确保投资账户能够满足流动性需要。

  5、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充足II类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

  6、《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行业协会拟定示范条款,保险公司可在此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购买个税优惠型健康保险的消费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一年最高可达2400元。

  7、《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对2013年发布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可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其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均参照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8、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打破了长期以来未成年人投保寿险,保额不得超过5万(部分地区10万)的限制,规定被保险人不满10岁,寿险保额不得超过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50万元。

  9、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分红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身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三步走的最后一步,分红型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不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备案;预定利率高于3.5%的,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资金运用类

  1、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有关业务时,应当明确2名符合条件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风险责任人。

  2、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政策的通知

  进一步扩宽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地域范围、产品种类。

  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的通知

  4、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救市,保监会放宽险资投资蓝筹股比例,投资单一蓝筹股票的余额占总资产的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占比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当整体不能高于40%。

  5、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融资融券债权收益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救市,保监会规定与证券公司合作开展两融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单方强制要求证券公司提前还款。

  6、《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7、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允许险资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8、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热衷销售短期险理财险的人身险公司以及财产险公司需要进行资产配置压力测试,并报送保监会。

  9、《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应用指引

  保险机构应当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进行专项审计,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10、《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通知

  保险公司或者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需要指定媒体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以及投资该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财会类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5号:中国铁路发展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股》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1—17号)》

  偿二代全部主干技术标准,共17项,具体内容分别涉及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寿险合同负债评估、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等。

  3、《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取消资本保证金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将事前审批全部改为事后备案。

  4、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偿二代过渡期内开展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试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

  5、《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修订)

  建立健全保监会和保障基金公司的联动机制;简政放权,对保障基金公司日常业务监管由事前核准改为事后备案;适度调整保险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比例,以及投资品种的范围。

  中介类

  1、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

  通过深化改革解决保险中介行业存在的问题,制定出总体标准:简政放权,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支持试点、鼓励创新。

  2、《中国保监会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2015年修订)

  将无需审批和未经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列入禁止销售的范围;保险公司以及中介公司要承担更多管理责任。

  统计与信息化

  1、《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统计制度》

  2、《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

  3、关于发布《保险基础数据模型(JR/T 0048-2015)》行业标准的通知

  4、关于发布《保险机构投诉处理规范(JR/T 0127-2015)》行业标准的通知

  5、关于发布《保险基础数据元目录(JR/T 0033-2015)》行业标准的通知

  6、关于发布《农业保险数据规范(JR/T 0128-2015)》行业标准的通知

  7、《保险机构企业年金业务统计制度》

  8、《大病保险统计制度》

  9、《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统计制度》

  (本文作者介绍:燕梳新青年,保险锐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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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邹枫 SF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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