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责险能解决医患纠纷吗?

2014年08月14日 17:09  作者:宋聆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宋聆

  又一起引人关注的医患纠纷。与以前的纠纷一样,人命、灵堂、围攻医院、媒体报道、互相指责,最后的争执焦点是到底是谁不对。本该受到同情的失去家人的成为他人眼中的闹事者,本该受到尊敬的救死扶伤的成为他人不满、甚至攻击的对象。世间悲剧,令人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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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3日,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将“医疗责任”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的重点,要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此前,7月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医责险意见”),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医责险意见》认为,保险作为“第三方”力量,通过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的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依法依规进行调解、处置和理赔,有利于预防、化解医患矛盾,保障正常医疗秩序。

  真的能这样吗?

  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对于社会,他是一分子,但对于家人,他只有一个。再多的钱也无法填补家人去世的哀伤。站在患者的角度,若是看着还不错的人进手术室、出来却是冷冰冰的尸体一具,情感上很难接受。患者往往不具有专业的医学知识,他们有的只是、也只能是感性认识。即便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手术室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也只有在场的医护人员知道。这个时候,如果没有一个有公信力的机构做出结论,信任危机便会加剧。

  我国现有医疗事故的处理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管机关是卫生行政部门,法院处理医患纠纷时也要依据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现实当中,大量的医患纠纷,不是集中于该赔多少钱、而是医院到底有无责任上。而让社会公众诟病的恰恰是卫生行政部门既管医院、又管医疗事故鉴定,从情理上,卫生行政部门存在偏袒的医院的可能。“要说法”背后的争议是,责任到底是谁的。

  这恰恰是医疗责任险无法解决的。医责险推广之后,对医疗事故具有最终的认定权恐怕还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医责险意见》对于《医陪事故处理条例》中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事故的认定权只字未提,相关的表述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及时受理、依法调解医疗纠纷,做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覆盖所有医疗机构,切实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做为保险公司的理赔依据之一。”也就是说,如果调解成,调解协议可以作为理赔的依据。但反过来,如果能调解成功,患者还会闹吗?

  医责险不能解决原有的责任归属难定的问题,此其一。

  其二,医责险也不能无限制的给予天价赔偿。

  如果现有医患纠纷的死结,是因为患者要钱太多而医院负担不起,那医责险就能承担吗?答案恐怕也不理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笔者随便找了一款医疗责任条款,其中,免赔事由共计二十四项,既包括战争等不可抗力,又包括特定事由,例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凡是能认定的,基本都是医院存有过错的。而按上述条款,保险公司首先不赔医护人员有“重大过失”的;其次不赔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目不小,计算标准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此外,该条款又特别规定了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即便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责任,若该医院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医疗赔偿总额超出了该医院投保时所定的责任限额,患者仍然得不到赔偿。

  其三,医责险难免理赔难问题。

  理赔难是保险业社会形象较差的重要原因,到底该赔还是不该赔、该赔多少,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本就是保险理赔中最难认定的一个问题。国内保险公司的通病是轻核保、重理赔。收单子时能松则松、能进则进;理赔时能挑则挑,尽量不赔。否则,保险公司的利润无法得到保证。

  《医责险意见》首先没有赋予保险公司太多的博弈权,更多的是给保险业派活儿干,诸如“按照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合理厘定医疗责任保险费率,增强医疗责任保险产品吸引力和适应性;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投入力度,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练好内功,引导理性竞争,严肃处理保险市场的违规行为和损害医疗机构和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险公司既然在医患之间责任认定与赔偿数额参与不了更多,为了控制成本与风险,往往会选择在理赔时予以控制。现有医责险条款一般规定由医院先行赔付患者、保险公司后对医院进行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时,会对医院已经理赔的部分进行审核,将不属于理赔范围的予以剔除。在此事项上,医院与保险公司之间较易发生纠纷。如果保险公司直接面向患者,恐怕会造成患者在医院与保险公司之间奔波的情况,一旦保险公司对患者直接拒赔,恐怕会进一步激化矛盾。

  此外,医责险还面临定价难题。保险产品以过往发生率定价。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医疗事故主管的年代,医患纠纷发生的不少,但医疗事故的发生率并不高。如果将此作为医责险的定价,而实际赔付又较高,保险公司要么缩小保险责任、要么调整限额、要么调整费率。一定意义上,保险公司的参与增加了医患关系博弈的复杂性。

  医责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的手段值得尝试,但是不是可以作为一剂整治医患关系的灵丹妙药,进而到“强制责任险”的程度,笔者认为,恐怕还需要讨论。古话说:“医者仁心”。每一个现代人一出生就在医院里,一生中有无数次要与医院打交道。作为一名曾有亲人手术的普通人,我也曾有过对医院的质疑。也许我们更应该思考的是:从什么时候开始、以及为什么,我们对为我们治病救命的医生不信任了呢?

  (本文作者介绍:宋聆,关注保险业中宏观的运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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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医责险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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