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汪江红
盖一个章为谁提供了安全保障?若真是为了安全考虑,应该是从一开始的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方面来下功夫,而不是事后纠结于有没有这个几千块钱的章!
不可救药的民族中,一定有许多英雄,专向孩子们瞪眼。这些孱头们。 -- 鲁迅
10月20日,solarzoom光伏太阳能网发表了一篇题为《EPC:上海嘉定分布式光伏并网过程很痛苦》的文章,报道了该地供电公司在光伏电站的并网接入过程中消极怠慢,百般刁难的行为。文章发布后引起很大关注,同时也收到了更多EPC企业反映的类似问题。
2013年7月国务院出台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等积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调动了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然而,现在很多EPC开始怀疑,由国家战略决策和市场努力推动起来的商业热情,正在被各种地方性“关卡”慢慢吞噬。
近两年来,各地涌现出的光伏卖电第一人不断被媒体关注和报道,更多的人正在逐渐了解光伏,敢于“吃螃蟹”的人和企业开始尝试这一相对新鲜的事物。然而,其中很大一部分人却止步于繁琐的各种程序中,甚至有人直言“让人抓狂”。
有EPC呼吁:必须将这些搬上台面上讨论,不然永远解决不了。他们要讨论的都是他们在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现在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下:
1、物业关难过
近日,某EPC反映,上海某小区的物业以光伏有辐射为由坚决不同意该小区业主林先生安装光伏系统。在EPC和林先生共同解释光伏的安全问题后,该物业仍以各种安装问题为难业主,并要林先生签一份“若将来房屋漏水,绝不找物业处理”的文件。虽然EPC对自己安装工程质量很有信心,但是林先生却犹豫了,若将来房屋漏水不是由光伏项目引起也不能找物业,该如何解决?
该EPC表示林先生的积极性已经明显下降了,虽然林先生还在和物业协商。林先生曾在德国待过一段时间,觉得德国安装光伏系统非常简单方便,于是回国后也想在自家屋顶以及公司屋顶安装光伏。但是现在,自己屋顶安装都这么麻烦,根本不敢想象在企业屋顶安装光伏系统会遇到什么阻碍。
此前,solarzoom光伏太阳能网也报道了一个上海航头镇因物业阻扰而无法安装光伏系统的项目。当时,由于业主祝女士想在自己花园中搭建钢架来安装光伏,物业以需要取得城管等相关部门的同意为由阻扰系统安装。祝女士近日表示,城市建设执法局向其表示“光伏发电是新生事物”,最终物业不再阻扰,现在项目接近完成。祝女士为安装一套光伏系统多方跑动,联系了多个部门甚至找过律师,她只是想用清洁能源就那么难吗?祝女士说浦东新区还是比较支持光伏发电的,但是她希望有明文规定以减少普通用户在安装过程中遇到的麻烦和阻碍,也让相关部门能更快执行。
不止林先生和祝女士在安装光伏系统时遇到物业阻扰,还有很多普通用户因为物业不理解、不支持而无法安装。而物业阻扰的理由也很充分:有污染、有碍美观、违法搭建、不安全……甚至有时需要取得整个小区业主的同意才能取得物业同意。任何一条拿出来都能让业主困扰纠结一番,在一个又一个部门的盖章下,最初的热情到最后还剩几分?
好消息是,安徽已经出台新规,明文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既有建筑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安装太阳能利用系统”。坏消息是,也只有一个安徽省有这么明确的规定。
2、产权关难过
近来,有多个EPC反映了产权方面的困扰。
江苏一位刚买到新房的业主Z先生还没有拿到房产证,但是已经拿到房屋购买合同的他想要安装一套光伏系统,想着搬进新家就能用到清洁能源。可是在申请时就受到了阻碍,因为没有房产证。这样一拖就拖了半年,半年后,Z先生兴致勃勃地又要开始装光伏系统了,可是,在电网验收时又遇到了阻碍。(具体的阻碍和问题下文再分析)
近日,在上海一家EPC就发现了这么一位业主。他想安装光伏,但他买的的是宅基房,只有购买合同,没有房产证。但是他已更改了电表的户名,电表户名和电费单子上的名字是一致的。但是现在由于没有房产证不予考虑,电网需要业主提交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当地派出所不予盖章证明该户主对房屋有使用和支配权。于是,想用清洁能源,没戏!
广东一家新成立的EPC也遇到了这个问题。有一家工厂找到他们,想安装光伏系统,可是在备案申请时,由于该工厂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现在仍处于搁浅中。EPC说他们在广州、做的比较好,向发改委和能源部门咨询时也能及时得到帮助或者很明确的建议。可是同属广东,另一个市的电网和发改委“一直都无法正面回答光伏项目备案中房产证的事情”。而现在当地市发改委“只认房产证”。据悉当地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条例上著明的是需要提交“项目依托建筑物及设施合法性证明材料:如房产证等。”
从一般意义上讲,房屋产权证具体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有些厂房时间久远,由于各种问题没有拿到房产证,但是只要有土地使用证以及相关规划局出具的许可证明,为什么不行?
北京市申请时需要提交:产权证明(项目单位为非产权人的,出具产权人与项目单位的合作协议书);苏州市申请时需要提交项目所依托建筑物(设施)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广州市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是项目所依托建筑物产权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只要业主可以出具能证明对项目依托的合法建筑有占有权、使用权即可,一定得是房产证吗?
有一EPC曾说,他们在考虑开发农村的光伏市场,可是刚一进入就发现问题了。很多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房主和厂房大多没有房产证,只有土地使用证或者购房合同。而这些房主在申请时候就会以“没有房产证”为由被拒绝在光伏大门的外面。“买了宅基房的就不能装光伏?如果一辈子不买房长期租房的人想安装光伏也不行?在产权问题上抓得过头了,一点也不灵活!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只要有长期的使用和支配权应该就可以了。”
虽然在各地方文件规定中的措辞略有不同,但是可以明确的是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是一份合法的产权证明文件,只要能支持证明产权所属或者合法使用权即可,为什么非得纠结于是房产证、土地证还是使用、租赁合同呢?
3、无解的监督和解释
现在继续说上述江苏的Z先生。他在拿到房产证后项目又受阻了。因为为Z先生安装施工的EPC没有“设计公司”盖章的工程设计图。该EPC表示他们此前做过的个人分布式系统都不需要工程设计图,而这样一个4.6KW的个人分布式系统随便找个有资质的设计公司盖章都需要几千块钱的费用,这对个人分布式系统成本来说是附加费用。据悉,目前很多地区个人分布式系统在验收时还并不需要此设计图。
真正令该EPC困扰的是在他们向国家电网[微博]和当地能源局反映了此问题以后。国家电网的客服很友好地接听了电话,然后很友好地提示会尽快回复。满心期待答案的EPC最后接到的是当地电网的电话,回复是:各地政策不同,国家强制标准也还没有出现,本着用电安全的原则,还是需要有设计资质公司盖章的设计图。该EPC本着不放弃的原则联系了当地能源部门,而得到的回复是依据地方规定办。
在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中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加强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合同能源服务以及电力交易的监管,相关方发生争议时,可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协调,也可通过12398举报投诉电话反映,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会同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可是,到了地方,情况是这样的:当EPC和地方电网有相关争议时,国家电网会告诉EPC依据地方电网办事,地方能源部门告诉EPC依据地方电网办事。真的要到媒体曝光或继续向上级反映,EPC又怕兴师动众得罪了地方电网,往后的工程还怎么做?这样的监督是一个无解的循环。
本着用电安全的原则是应该由具有设计资质的公司来设计工程图,可是工程都已经做好了,不是按设计公司出具的工程设计图做的,还硬要找一个章来盖有意义么?盖一个章为谁提供了安全保障?若真是为了安全考虑,应该是从一开始的工程标准和质量管理方面来下功夫,而不是事后纠结于有没有这个几千块钱的章!
说好的一站式服务呢?
此前,还有一家EPC曾表示:发改委备案工作繁琐,工作人员草草了事,类似文件递交至少三次(线上备案申请表,线下备案申请表,补贴受理阶段),其中文件书写标准没有统一格式,每次文件都多次修改,其中还弄丢过1次全部备案文件。官僚主义盛行,没有为民服务的精神。
这些都是小事,可是正是这些小事在让EPC烦恼,让普通业主烦恼。
在十月底,浙江发布的《关于鼓励企业自投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意见》中提到:要积极倡导企业绿色发展,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可是,当有的企业和个人想要承担起这份责任的时候,
却为什么会因为物业的不理解,因为只有购房合同,因为没有一个红色盖章而被拒绝?
“政策是好的,但是还要看地方落实。”这是很多业内人士在评价国家频频颁发的向好政策时点睛的一句评论,似乎不加上这一句就不算客观的评论。而事实上也是如此。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中明确:鼓励市县(区)政府设立“一站式”管理服务窗口,建立多部门高效协调的管理工作机制,并与电网企业衔接好项目接网条件和并网服务。对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并网申请后代个人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然而,为什么说好的“一站式”服务到最后却变成了一道道的槛?
(本文来源于Solarzoom光伏太阳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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