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已放宽

2017年12月25日07:35    作者:孙博  (0)+1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孙博

  对职工而言,《办法》总体上更为友好,除了退休、出国定居,死亡外,新增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的可以领取的情形。

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已放宽企业年金领取条件已放宽

  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养老金体系中,除了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由企业建立,政府税收优惠支持,为职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障的制度安排。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正式启动于2004年,经过十多年发展,参加人数2300多万人,积累基金规模超过1.2万亿。

  但是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相比,无论是在覆盖人数、基金规模等方面,都存在很大提升空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3.8亿人,基金规模3.86万亿元)。目前企业年金核心挑战是基金积累规模仍然较小,覆盖人群仍然较少,待遇水平仍然不足,特别是随着我国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财政压力逐步增大,在此背景下,企业年金作为重要的补充养老保险,对改善国民养老保障意义更为凸显。

  在此背景下,人社部、财政部等部门根据企业年金业务十多年来的实践和新情况,制定了《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进行修订。

  对职工而言,《办法》总体上更为友好,具体表现如下:一是领取条件放宽。除了退休、出国定居,死亡外,新增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的可以领取的情形。二是待遇领取方式增加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方式。

  三是虽然缴费上限有所下降,但实际影响有限。原来《试行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缴费上限为工资1/6(16.7%),企业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1/12(8.),而《办法》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2%,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总体有所下降,但是年金过往实践中按照上限缴费的较少,因此实际影响有限。

  对企业而言,《办法》颁布后,实施企业年金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增强。一是新增了暂停年金计划缴费以及补缴机制,更加符合企业经营可能面临亏损年金缴费困难的实际。二是明确了企业缴费可以分年限逐步归属个人的政策依据,能发挥企业年金对职工的激励作用。三是将企业“自愿建立”改为“自主建立”,引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导向更为明确。

  《办法》对年金管理人的影响有所不同,对于受托人,主要影响是需要根据《办法》协助企业对现有方案进行调整。对于账管人,目前操作中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时并不区分归属,在领取环节计算归属金额,而根据《办法》,以后账管人需要在缴费环节就要对归属进行计算。对于投管人,可能存在因为缴费上限的调整,可能会使现有缴费上限超过规定额度的企业减少缴费,但影响极为有限,因为实际年金缴费中,突破该额度的企业极少。

  与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相比,本次《企业年金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降低了企业缴费和总缴费的上限。《办法》明确,将企业缴费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调整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将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之和的上限由”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调整为“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并明确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这样调整,主要考虑是和职业年金对缴费水平的约定保持一致,同时给予企业个人缴费的决策空间。

  二是增加了缴费中止和恢复的内容。考虑到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会中止企业年金缴费,因此新办法允许中止缴费并对补缴作出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也能更好地维护职工的补充养老权益。

  三是对企业缴费的分配差距进行限定。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确定本单位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的差距,且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这一方面考虑了企业内部由于岗位不同、责任不同、贡献不同在企业缴费分配方面存在差距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引导企业控制合理差距。 

  四是明确了企业缴费的归属机制。办法分别对个人账户中个人和企业的缴费及投资收益归属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提出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个人,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可自始归属个人或随着工作时间逐步归属个人(归属期不超过8年)。这更加符合实际操作的情形,在发挥企业调节收入分配的自主性的同时,更加保障了职工权益。

  五是增加了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方式。新办法将年金领取条件分为达到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死亡后三种情况。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障的作用,建立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导向,完善了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的待遇领取方式,包括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也可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本文作者介绍:管理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成员,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专注养老研究十余年。微信公众号:孙博养老金研究)

责任编辑:贾韵航 SF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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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养老金 企业年金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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