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混合所有制改革

2014年04月12日 12:01  作者:唐志军  (0)+1

  文/新浪财经专栏作家 唐志军

  混合所有制企业能做好监督问题吗?在我看来,相对于普通企业(纯粹的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而言,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某些特性,使得混合所有制企业里的监督变得更加困难,甚至是不可能。

我们连对单纯的国有企业的监督都如此弱下,导致国有企业管理层合谋操控国企、群体性腐败层出不穷。  我们连对单纯的国有企业的监督都如此弱下,导致国有企业管理层合谋操控国企、群体性腐败层出不穷。

  经济学大师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生产理论表明,在团队生产里,参与合作的队员的边际产出并不是可以直接和分别地观察到的。因为,一个团队向市场提供的是整个团队的产品,而不是每个成员的边际产品。这时,就导致了一个“偷懒”问题——即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对团队成员进行监督,以减少他们的偷懒等机会主义行为就变得十分重要。

  那么,由谁来履行监督职责呢?他们认为,必须在团队内部设立监管层,使某些人代替所有者专门从事对团队成员的监督活动。可是,问题又来了,谁来监督监督者呢?为解决这个问题,阿尔钦和德姆塞茨提出,让监督者拥有部分剩余索取权。这样,他们的利益就与企业及委托人的利益一致了,就有激励去搞好他们的监督工作了。

  是的,正如阿尔钦等人所言,监督问题是团队生产----企业----中的核心问题。在所有企业中,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监督问题,将带来三个严重后果:一是导致员工普遍偷懒,从而影响生产率的提高;二是导致中层管理者卸责;三是导致中高层管理者监守自盗,将委托人的利益转为己有。

  针对混合所有制企业而言,如果不能有效地解决混合所有制企业里的监督问题,就不可避免会带来以下后果:

  第一,混合所有制重新回归到单一国有制。如果私有股权势力太弱,无法抗衡国有股权,并有效地监督代表国有股权的经理人,他们的话语权就会缺失,利益就会得不到保证,他们就会选择退出,从而使混合所有制企业重新回归单一股权的国有企业。

  现实中,就发生了不少这样的例子。据报道,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到本世纪前几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了不少民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然而,这些民营资本却没有得到公正的对待,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他们的利益常常被国有股东所侵占。

  最典型的就是,这些年来,一些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凭借强大的资金实力和行政权力,在引进了其他所有制资本以后,又通过非正常手段侵吞这些资本的利益,导致他们不得不选择退出。

  第二,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合谋问题有可能会更加凸显。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由于国、私股东利益和监督努力的不一致性,以及国私股东对其代理人激励机制的不一致性。加上来自私人股东的利益诱惑,常常会驱使国有股权的代理人与私人股东串谋起来,将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股权收益转移到私人股东和自己手上。这样,就会引发国有资本的流失和严重的腐败。

  但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能做好监督问题吗?在我看来,相对于普通企业(纯粹的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而言,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某些特性,使得混合所有制企业里的监督变得更加困难,甚至是不可能。

  原因在于:

  其一,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国私的目标不完全一致。对国有企业来说,由于其所有者是全体国民,公益性和政治性就成了其不可缺失的追求目标之一,因此,它不能像私人企业那样,以利润最大化为单一追求目标。这样,就会造成国有股权所有者与私有股权所有者之间行为目标的冲突。在此冲突下,就必然会带来监督的难以兼容。

  一方面,混合所有制里的高管要服从国有股东的目标追求,为了公益性和政治性,在某种程度上要牺牲其盈利性;另一方面,在私人股东的压力下,他们又不得不追求盈利,在某种程度上要牺牲公益性和政治性。在这种两难中,他们将很难做出令所有股东都满意的决策。

  一旦出了问题,他们也就可以用不同的理由进行搪塞。比如:当混合所有制企业受到公平指责时,他可以对国有股东说,在私人股东的压力下,我要以盈利为主;而当盈利不佳时,他则可以对私人股东说,在国有股东的压力下,我得追求公益性和政治性。

  其二,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激励制度不具有统一性。激励制度的不统一性既来自于国有股东和私人股东追求目标的不一致性,也来自于国有企业和私人企业长期以来的激励制度之差异。

  如前面所指出的,国企股东的行为目标里将不可避免的含有公益性和政治性,因此,他们在选择和激励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理人员时,不可避免的会以政治性和公益性作为一个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如,现在国有企业是党管干部,董事长、总经理都是任命制,即便存在董事会的国有企业,总经理也不是选出来的,而是任命);而私权股东呢,则会主要以盈利能力作为选择、考核和监督职业经理人的主要指标。

  另外,在我国企业的长期实践中,国企在选择、提拔和激励经理人员时,主要是以政治前途(如提拔到政府当官)加一定的薪酬作为主要手段;而在私权里,则主要以薪酬加股权作为主要的激励机制。这样,就会造成混合所有制企业里的激励紊乱或曰激励不相容。

  试问,在激励制度不统一之下,如何能有效监督和考核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高管呢?尤其是,当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高管来自不同的主体(国有股东和私人股东)的任命并代表不同股东的利益时,怎么能以统一的激励来监督和约束他们呢?

  其三,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监督主体的努力性会异化。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高管们主要受代表国有股东利益的国资委[微博]、私人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然而,相比私人股东而言,由于国资委[微博]是政府机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状况如何与国资委官员的利益相关性并不是很大,因此,国资委官员并没有特别的积极性,努力地去履行其监督职责。

  但是,对私人股东而言,高管们是否努力、其能力如何、是否尊重道德等都会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经营业绩产生直接影响,并进一步影响到他们的利益。因此,他们会有很强的积极性去监督企业高管。这样,监督主体的努力就会发生异化。而在监督主体的努力发生异化时,高管们就有了可供操作的努力方向和努力程度,从而使他们的努力也会发生异化。

  比如说,他们会选择将国有利益偷偷地让渡给私人股东,以取悦于私人股东,并获取他们的连任支持和私人消费支持。在高管们努力方向发生异化时,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将变得更加困难。

  其四,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控制权的争夺会更激烈。在任何企业里,由于委托代理问题,控制权才是最重要的。而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国有股权的代理人想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实现国有股东和自己的利益;而私人股权的代理人也想掌握企业的控制权,从而实现委托人和自己的利益。

  而且,就现实而言,在混合所有制企业里,国有股权往往因为掌握着更多的资源而握有更多的势力,私人股权往往处于弱势或从属地位。如果不能掌握一定的控制权,私人股权的利益常常会被忽视或侵占。因此,私人股权所有者及其代理人有着很强烈的意愿去争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控制权。

  另外,就国有股权的代理人而言,他的利益与国有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他也有着很强烈的愿望去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并利用控制权来为自己谋取私利。于是,混合所有制企业内部的控制权争夺将不可避免的走向激化。而我们知道,在权力斗争激烈之地,各种隐性手段就会盛行、信息的扭曲性和不对称性就会急剧放大。

  请问各位,在今天,我们连对单纯的国有企业的监督都如此弱下,导致国有企业管理层合谋操控国企、群体性腐败层出不穷。这样的状况下,我们又有何理由相信,我们能做好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督呢?因此,可以断言,要做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督问题,其难度是非常大的;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不可能的。

  鉴于此,我的一个很不乐观的预测是:在中国,混合所有制很可能不会开出灿烂美丽的花朵,更不会结出让人满意的果实!

  结果怎样,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本文作者介绍:经济学博士,湖南科技大学经济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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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国企改革唐志军国资委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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