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盘和林
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家的相关法律问题时仍存在“刑法优先”误区,这是不利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亟待更加细化的政策确保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让保护企业家的共识真正在微观层面落地生根,并成为推动社会及经济发展的积极力量。
10月30日,朋友圈被一篇《创始人离奇被捕,深圳赛龙突死之谜》的文章刷屏,该文称,因共青城政府抽贷,共青城赛龙通信资金链断裂,企业陷入困境,代小权则因逃税339万被逮捕。面对网络舆论中共共青城市委宣传部也很快做出了回应,其官方微博31日早间发布微博,称共青赛龙已停产四年,截止到目前仅江西省内负债7.36亿元,严重资不抵债,资产负债率超过200%。在微博还详细列举了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三级积极帮扶赛龙情况。
赛龙事件中所描述的民营企业家与科技创业者的命运与基本权利保障,牵动着社会敏感神经。不过,赛龙事件是一个典型的个案,个案无法推导出保护企业家宏观环境的优劣。更何况,从官方的回应来看,赛龙事件还是一个罗生门,从现有披露的信息来看,当事人代小权的一些行为并非完全符合企业家精神,甚至不排除有违法的可能。
姑且不去讨论其中错综复杂的孰是孰非,透过公众关注的焦点----创始人离奇被捕,这一点在官方的回应中也没有否认,这才是最值得我们警醒和思考的地方。其实,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中央政策、最高院及最高检司法精神对企业家“慎刑”理念不符。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及公检法机关在介入企业经济纠纷时,应当避免“刑法优先”的误区。
由于刑法处于法律惩罚中最严厉顶层的特殊性,古今中外都倡导“慎刑”的司法理念,现代法学更是将“谦抑性原则”列为刑法基本原则和现代刑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即主要发生当出现刑罚无效果、可以他法替代、无效益等情况时才会使用刑法。
从法律规制市场经济的适用顺序来看,刑法属于规范市场经济中的“后盾法”,在法律适用的序列上应该处于最后一位。只有当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无法达到规制目的时,最后才适用于“刑法”。例如,企业家常常涉及的融资类犯罪,是我国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折射,这是“压力型犯罪”。刑法惩戒连标本都难治,最好的办法是弥补民间融资的制度性缺陷。所以,以经济法、民商法等优先评价,更能带来社会合意的结果。
然而,在现实经济社会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及公检法司法机关在处理与企业家相关问题时,却出现了“刑法优先”的不良倾向,动辄采取刑事拘留等措施。当企业家出现某种“越轨”行为后,司法机关不是寻求其他社会行为规范或法律规范体系来进行规制,而是直接诉诸于刑法。这样的悲剧并不鲜见,企业家无罪释放,企业却倒闭了。
从赛龙事件公开披露信息来看,代小权是被以“公司逃税罪”起诉的。实际上,逃税罪即便成立,但并不一定要直接诉于刑法,而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才被定罪。这是因为,逃税罪直接将企业老总判刑会导致企业破产、工人下岗重新安置,这对国家、社会、企业都无好处。美国每年因逃税造成的税收损失约3000多亿美元,对涉及逃税行为进行民事处罚(罚款)的案件2007年有近2500万件,真正判刑的只有1112人。
对企业家慎用刑事手段是现代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重要理念,大大利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形式与发展、社会总福利提升,而不是通过制度限制自由,让企业畏手畏脚。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以《意见》为代表的顶层设计围绕产权保护,提出了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及人员财产处置的、对企业家慎用刑事手段等要求,其核心是防止刑事司法过度干预经济领域,阻碍经济发展的自由与灵活性。
赛龙事件从发生时间来已经过去4年多,也并非发生在中央发布保护企业家文件的时间范围内,但依然有较强的现实启示意义,国家宏观政策以及司法精神,需要更细化的制度或法规来承接。实际上,赛龙事件之所以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更是折射了“保护企业家”这一共识的落地问题,如果没有更加具体化的公共政策,侵犯企业家利益的组织或官员,仍然会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总之,赛龙罗生门提示我们,一些地方政府在处理企业家的相关法律问题时仍存在“刑法优先”误区,这是不利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的,亟待更加细化的政策确保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让保护企业家的共识真正在微观层面落地生根,并成为推动社会及经济发展的积极力量。(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本文作者介绍:知名青年经济学者,著名财经评论员)
责任编辑: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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