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真的可以不需要设门槛吗

2016年01月25日13:56    作者:李庚南  (0)+1

  文/新浪财经金融e观察(微信公众号:sinaeguancha)专栏作家 李庚南

  如果我们的监管还没有强大到能及时识别风险、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予以处罚,如果还不能产生使P2P平台不敢跑、不能跑、不愿跑的震慑力,那么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将风险关口前移显然是理性的选择。

P2P网贷真的可以不需要设门槛吗P2P网贷真的可以不需要设门槛吗

  眼瞅着P2P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截止日期日益临近,一种挥之不去的疑惑也愈加浓厚:P2P网贷真的可以不需要设门槛吗?

  财经专栏作家肖飒在《P2P新规意见稿的智慧与败笔》中的一段话可谓正中笔者此刻的心情,“我们应当认真对待,表达自己的真实观点。如同水泥已经有了,刻了模具,如今师傅说,模具可以小修小改,此时不说更待何时?!要等水泥固定成型?晚矣。”

  应该说,P2P网贷征求意见稿亮点甚多,无论是“四不原则”(不得提供增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十大义务”还是“十二条红线”,大多切中P2P网贷行业时弊和要害。

  那么,既然有了如此严厉的监管条款,对P2P网贷设不设市场准入门槛或许无知轻重了吧?笔者何以要对征求意见稿未设P2P网贷门槛耿耿于怀呢?

  这里显然有个对P2P行业监管认知上的问题。无论是P2P网贷行业自身行业净化的需要,还是从规范市场运作、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对P2P网贷行业设置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是建立健全P2P网贷行业监管的基础,是监管规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诚然,我国正处于转换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宽环境。但简政放权显然不等于简单放权。但对于金融等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特殊行业,市场准入上显然应有别于一般的工商企业。毕竟P2P网贷的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因此把好准入关口是根本改变P2P网贷行业“三无“状况、实现规范发展的第一步,而绝非无足轻重的。

  从国际惯例看,对P2P网贷行业设置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是在保护消费者(投资人)利益方面设置的第一道安全屏障。作为P2P网贷鼻祖国的英国,在政府没有出台P2P法律之前,为获得公众信任,由Zopa等三家P2P网贷公司领头于2011年主动成立了行业自律协会(P2PFA),制定了包括对P2P借贷公司的规模、风险管理手段、合法性、网络平台建设等共十项规定。明确协会的成员平台至少有一名董事会成员是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认可的代理人,协会的成员平台必须保有足够覆盖三个月的运营资金,且最低不得低于2万英镑。英国政府审核后认可了其合法性,并要求P2P行业严格遵守P2PFA所制定的运营法则。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在此基础上于2014年4月,发布了全球第一部P2P网络借贷行业法案——《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对P2P平台的最低资本、客户资金管理、投资标的的流转,信息披露、合格投资人等各方面都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反观我国P2P网贷行业,一直以来处于“无准入、无标准、无监管”的野蛮生长状态,平台“跑路”已成行业常态,每隔几日,便有惊天骗局爆出。从宣称要“让1000万中国人改变财商观念,100万中国人财富明显增长,10万中国人实现财富自由”的金朝阳,到泛亚的“日金宝”、E租宝、大大集团…。一桩桩让老百姓血本无归的庞氏骗局,诠释的难道仅仅是普通百姓的无知与贪婪吗?

  市场呼唤监管和规范。非独投资人需要监管的保护,稳健规范的平台也希望获得一个规范有序的发展缓解。显然,要消除P2P网贷行业“三无”状况,规范行业发展,第一要义自当是设立市场准入门槛。所以,自去年互联网“基本法”出台后,关于P2P行业的准入门槛的猜测充斥业界坊间,关于最低资本金门槛的种种传言让许许多多小平台寝食难安。业界的关注点,似乎已不是要不要设门槛,——对于规范运作的平台而言自然希望通过设立门槛达到激浊扬清,而是门槛究竟该怎么设、设多高。

  然而,此次征求意见稿除了要求P2P平台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外,未设置任何准入门槛。而且明确“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显然属于事后备案。众多P2P平台悬在喉咙的心似乎终于放了下来,但市场的心、消费者的心则悬得更高了,揪得更紧了。

  试想,如果不设任何门槛,势必意味着P2P平台“三无”状态难以根本改变,势必使P2P网贷行业继续处于鱼龙混珠境况,继续给不法之徒留下可以堂而皇之进入的大门?三、五个人凑在一块,随便建一个网站、购一套软件便开始做P2P生意的平台,怎么能让投资人放心呢?据网贷之家数据,2015年末全国累计平台数量达3858家,而问题平台竟高达1326家,投资人踩中“地雷”的概率高达三成以上。而“跑路”的平台中,不乏资本迷你型平台,如注册资本仅500元的安宜贷、1000元的创鑫贷。

  当然,所谓的市场准入门槛并非仅仅指平台的注册资本,还包括组建平台的公司资信状况、拟任平台的高级管理人员资质(如有误不诚信记录)等。关键是要通过市场准入,对行业进入者进行筛选,将明显不合格者挡在门外。这一点,在国务院最近出台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中已得到充分体现。《规划》明确指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按照国务院《规划》的要求,P2P网贷监管细则显然还需在市场准入方面“补课”。

  我们知道,门的存在未必一定能够防住窃贼,但没有门必定会让窃贼如入无人之境,甚至会诱使原本本分的人成为窃贼。毋庸忌讳,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某种程度上就是警察与小偷的关系。在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健全的状况下,如果既无有效的“防窃”手段来守好互联网金融的门户,又没有强健的监管“体魄”可以随时对抗并制服窃贼,那么市场乱象可想而知,最终受祸害的仍将是消费者(投资人)。

  那么,即将出台的P2P网贷监管细则是否赋予了市场可以开门拒盗的监管能力呢?

  自P2P网贷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发布后,业内外在惊呼P2P寒冬即将来临的同时,围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评论铺天盖地,各种视角见仁见智、客观与偏激共存,相信对监管细则的完善和最终靓丽登场裨益多多。

  从监管的视角看,笔者更关心监管细则能否真正落地?而这将取决于监管细则本身的可操作性(是否切合实际)和执行的有效性。且不论制度执行有效性将毫无例外面临现行制度环境的考验外,监管细则本身存在的缺陷和空白无疑将影响其最终落地实施。必须明白的是,严厉的监管条款并不代表高效的监管。

  一方面,“严厉”的监管要求背后是实践基础的脆弱性,相关制度设计在可操作性方面尚需斟酌。譬如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机构义务部分,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在操作性上即面临二重困惑:

  一是相关真实性的审核,在现行的信用信息体系下,要求平台做到的可行性有多大?普通平台特别是在门槛缺失情况下涌入的一些根本缺乏金融素质的平台有能力做到吗?问题的关键是,假如平台未能履行相关真实性审核义务,在法律责任方面并无对应的措施。其实,在把握客户相关信息的真实性,特别是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方面,即使目前一些传统的、成熟的银行也未必能做到。

  二是什么是必要审核?如果理解为尽职审核,则应有相应的问责跟进;如果属于形式审核,那岂不是“然并卵”?

  又譬如,监管细则要求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禁止“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这无疑是点中了P2P网贷行业的“死穴”。如果严格执行,的确可以让平台成为纯粹的信息中介,但实际效果呢?在目前的信用状况下,平台必然失去投资者的信任,绝大所数平台将面临客户流失乃至枯竭的命运,难以持续(平台存续的基础实际上依托大数原理,及大量客户的存在),显然并不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从保护消费者出发,如果没有了为投资人提供增信的“包袱”,平台履行相关义务的动能也势必削弱,甚至滋生平台与借款人合谋的道德风险(不排除平台自身就是借款人)。

  其实,即使英国比较严格的P2P监管,对平台提供风险保障也并无禁止。更何况监管细则意见稿在“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部分,又明确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出借人数量、借款人数量、客户投诉情况等经营管理信息”,其中的“代偿金额”,实际上也说明对机构代偿的默认,而机构代偿的基础就是建立平台风险保证金。平台能不能提供增信或许并非问题,关键是要督促平台落实、践行自己的承诺。

  如果一项制度过于理想,看起来很美却无法落地,最后难免会无疾而终。这样的例子在我们过往的监管实践中并不乏案例。

  另一方面,“严厉”的监管要求背后是责任追究方面的“软肋”,这将直接影响监管要求的有效实施。一项制度能否真正落地,关键是有无严格的、明确的追责机制。从法规的角度看,就是要明确相关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

  这一点,恰恰是监管细则意见稿的“软肋”所在。尽管意见稿对P2P网贷平台设定了严厉的“四不原则”、“十大义务”还是“十二条红线”,但在法律责任部分却缺乏相应的、可操作的违规处罚条款,充斥期间的是“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

  在涉及监管机构责任方面,仅涉及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问责,对P2P监管框架中的其他监管主体并未涉及;即使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追究方面,也仅涉及未按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按规定提供行业统计和行业报告等“不痛不痒”的情形,其他则一笔带过。或许对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而言,权责是对称的,但对市场则是不公的。监管的成本将会转嫁到市场,转嫁到消费者。

  所以,在P2P网贷行业监管方面,无论是监管环境、监管能力及监管协调方面均存较大不确定性。如果我们的监管还没有强大到能及时识别风险、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予以处罚,如果还不能产生使P2P平台不敢跑、不能跑、不愿跑的震慑力,那么设立必要的市场准入门槛,将风险关口前移显然是理性的选择。

  (本文作者介绍:先后供职于工商银行、人民银行,现为银行监管部门人士,长期负责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工作,潜心研究小企业金融服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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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韵航 SF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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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p2p 互联网金融 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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