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微信公众号kopleader)专栏作家 朱小黄
删除存贷比上限监管的法律条款既是前些年商业银行改革和管理改善的成果,也是进一步市场化的重要举措,释放出的是深化改革和银行自律的信号,仅仅从现实市场状况出发解读成对信贷管控的松绑并未捉住要害。
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率不得超过75%的规定,媒体普遍解读为信贷松绑,存贷比将成为历史。这恐怕是误读了这一立法举措的真实含义。
存贷比监管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实施,其对抑制商业银行盲目信贷扩张,保持银行的流动性与控制不良贷款都发挥了良好的制度性作用。时至今日,存贷比仍然是观察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指标,立法取消存贷比限制只是将银行经营的商业模式和风险承担回归到市场层面由银行自行约束并不是彻底放弃贷款规模约束,各家银行从自身的经营目标出发,应有自己的存贷比考量,约束自身的规模冲动。
但取消存贷比限制的法律条款仍然是一个大的法律行为,它所带来的意义恐怕不只是宽松信贷投放环境那么简单,而是对银行经营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要求银行在经营战略上体现差别化特征。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商业银行盈利模式主要依靠贷款利差,贷款规模的增长对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起到决定性作用,由于社会资金总量越来越充裕,存贷比约束使一些存款丰富流动性过剩的银行对降准这样的宏观调控政策不敏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银行表外业务的超常发展,以弥补信贷规模的不足。
但站在监管的立场上,抑制和防范规模冲动带来的各种风险仍然十分重要,既使不作法律的规定,存贷比作为重要观察指标对于监管部门也是有长期必要的。对商业银行来说,实施转换经营模式,应对脱媒环境,减少资本占用,发展轻资产业务等新的战略就显得非常重要。不同的银行可能会有不同的商业模式,统一的存贷比监管也就失去了客观必然性。
其次,要求银行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不做统一监管指标,并非放弃商业银行的合理规模控制,只是这种控制应该成为商业银行的自觉行为。而不是一有机会就走回粗放经常的老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教训言犹在耳,抑制短期冲动依然是商业银行重要的管理课题。
商业银行完善的现代治理结构是经营自觉的体制保障,尽管经过2000年以后股改,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上市等一系列改造,但整体来看,商业银行治理结构还是很脆弱。如果一家银行仍然一味追求贷款投放规模就会倒逼其不惜成本地吸收存款,这在目前市场竞争激烈的环境下会步履艰难,很容易滑入陈旧的规模经营模式。因此,商业银行自觉地抑制短期冲动,并具备这种能力,在不同的战略背景下,不同的银行或同一银行的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存贷比策略,才是取消存贷比限制的初衷。
第三,对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要求也更高。存贷比监管的做法根源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的银行盲目贷款规模冲动及这些冲动所导致的巨大不良贷款。当时一般来说,存贷比较高的银行,不良率都相应会偏高。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一定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必然会带来相应的风险敞口,付出相应的风险代价。外部监管门槛的拆除应该意味着银行的成长尤其是风险管理能力的成熟。而事实上银行间业绩的差别正是源于银行间不同的风险控制能力。监管部门如果撒手不管,那正是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考验。尤其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更需要银行自身的稳健和淡定。
总之,删除存贷比上限监管的法律条款既是前些年商业银行改革和管理改善的成果,也是进一步市场化的重要举措,释放出的是深化改革和银行自律的信号,仅仅从现实市场状况出发解读成对信贷管控的松绑并未捉住要害。希望这样的举措有更多的出台而且不会引起市场的继续浮躁而是带来理性的市场环境。
(本文作者介绍:供职于中信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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