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如何建立?

2014年06月15日 14:16  作者:吴晓灵  (0)+1

  文/中国经济50人论坛 吴晓灵

  不存在一行三会谁高谁低的问题,尽管它们都是四个正部级的单位,但从金融的职能来说,当出现金融危机的时候,只有中央银行能够向市场提供最后的流动性,能够提振市场的信心。如果要想充当最后的贷款人,就必须让央行掌握全面的金融运行信息。

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如何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如何建立?

  改革发展到了今天,已经形成了众多的利益群体,大家都会对很多的事情有所诉求,这些诉求是正当的,但是我们应该到会议室里头来,应该通过规则的讨论,通过法律的修订来把大家能够形成共识的东西凝聚到法律当中去,成为我们的行为规则。一旦成为规则的东西,我们必须要有力量监督它,让它得以遵守和落实。

  针对金融领域,我认为应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发挥一行三会的监管合力。金融危机的重大经验教训是要建立宏观审慎的理念,加强金融宏观政策与微观监管的协调,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对于这个问题全球是有共识的,在全球金融稳定论坛的基础上已经建立了金融稳定理事会,欧洲也在这次金融危机之后建立了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美国建立了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英国建立了英国金融政策委员会。

  中国在分设一行三会的过程中就意识到了金融稳定的重要性,并在2003年立“银行业监督法”的时候,同时修订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当时就将国务院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写入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当中,非常可惜的是10年了都没有建立金融协调机制的实质内容。通过这次金融危机,大家对监管协调的问题有了更深的体会,所以国务院在去年落实了监管协调机制。

  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决定了央行在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建立一个有决策权和执行权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能够更好的协调一行三会的政策,减少政策冲突和监管冲突,提高金融业的政策执行效率。我认为,不存在一行三会谁高谁低的问题,尽管它们都是四个正部级的单位,但从金融的职能来说,当出现金融危机的时候,只有中央银行能够向市场提供最后的流动性,能够提振市场的信心。

  美联储在危机之后全力的扩张,和欧洲央行在危机之后全力的扩张都证明了这一点,如果要想充当最后的贷款人,就必须让央行掌握全面的金融运行信息,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与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去监管协调,而且也才能够更及时的判断风险的程度和出手的程度。

  去年的国务院发文已经明确了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级联席会议制度,这个制度它的职责有六项:第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第二、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第三、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第四、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第五、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第六、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微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部门参加,它的工作规则有三条。第一、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第二、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的现行职责分工。第三、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上面这些内容都是国务院的文件,为了说明我后面的观点,我必须把这些东西跟大家介绍一下。

  完善协调机制的具体建议,首先就是要划分重大事项边界,明确议事和问责边界,针对刚才提到的三项规则,我们就要问,什么是重大事项?什么事情可以在监管协调机制这个层面上来做?划分了重大事项的边界才能明确议事和问责的边界,议事是议什么?议法律制定与修改新政策建议的协调,这是议事,如果是要修改法律,如果要出新政策,应该是通过协调机制,通过部级会议议论最后上报国务院,甚至要到人大进行修法。

  什么是问责?应该对现有法律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问责,既然有了法律,有了政策,是不是真正落实下去了?应该进行问责,体制内必须建立问责的制度。

  在问责这方面,第一、协调法律与监管部门规则的合法性。我们有的时候法律规定的是好的,但是有时候部门规章未必能够准确的体现立法意图,甚至于有可能超出了法律的规定。部门的规章要到人大去报备的,但是由于人大的力量有限、专业知识有限,未必能够对所有的部门规章与法律的合规性上有准确的判断,因而我认为在部级联席会议的层面上,对照各个部门出台的规章是否合乎立法的原意,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也有可能是法律立的不好,我们这个时候就可以提出修法的建议,现在修法已经不像过去那么难了,只要能够达到共识,其实对一个法律的一两个条款进行修订,道路也是畅通的,最近这一两年,为了推动改革,国务院已经几次提请人大修改个别法律条款。

  第二、在机构监管以及功能监管框架下,监管的统一性问题。我们现在最大的难题是同样的法律关系的业务不同的金融机构在做,但是我们想要实行统一的监管时,受到了极大的障碍。我们承认现在的既成事实,我们可以由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对各自执行同一业务的机构进行监管,但是规则必须是一致的,如果要是规则不一致,是不是也应该通过联席会议当中对存在的这些问题开诚布公的提出来,形成监管的一致性。

  重要的是去年证券基金投资法生效之后形成的银证保大资管市场,大家都在做资产管理业务,但是各类金融机构做的业务的规则力度和尺度并不完全是一样的,所以要在监管协调机制下统一行为的规则监管,监管主体可以不一样,但是规则应该是一样的。

  第三、协调既定政策执行中的跨市场问题。很多政策文件有的写了十年了,包括小微企业贷款,普惠金融,很多东西政策出了若干年了,到后面都落实不下去,靠什么落实呢?应该是国务院制定了政策以后,各个部委应该落实,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该督促一行三会把这些跨市场的政策问题落实下去。

  大家会说要靠体制内的人自我监督去做事情力度是有限的,但是我认为有是比没有强,有的时候体制外是可以监督的,舆论是可以监督的,但是有很多事情外面并不一定知道技术的细节和问题的症结所在。我们既然认识到了金融监管需要协调,需要有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的有机结合,而且我们已经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我们应该充分用好这个机制,有层次的实行监督。

  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一府两院的运行,在金融机构系统内部是否能够建立监督问责机制,与外部的舆论监督结合在一起,有序推进我们的改革。

  (本文作者介绍: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央行原副行长、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兼院长。)

文章关键词: 金融监管一行三会央行流动性吴晓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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