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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8月7日消息,浙江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电话销售中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阳光人寿杭州电销中心及杨晓雄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浙江保监局责令阳光人寿杭州电销中心停止接受新业务六个月,同时撤销杨晓雄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浙保监罚〔2018〕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电话销售中心
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101号7幢3层
现任负责人:杨杰
当事人:杨晓雄
身份证号:61011319690924XXXX
职务: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时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电话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阳光人寿杭州电销中心”)及杨晓雄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人寿杭州电销中心及杨晓雄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4月-10月,阳光人寿杭州电销中心在保险电话销售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违法行为,查实的涉案保单11件,已收保费44701.75元。
杨晓雄,时任阳光人寿杭州电销中心负责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鉴于2017年3月24日及2018年2月1日,我局因阳光人寿杭州电销中心及杨晓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行为,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先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浙保监罚〔2017〕3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浙保监罚〔2018〕4号)。阳光人寿杭州电销中心在本案中亦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系连续多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电话销售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保险条款、保单承保业务系统截屏资料,杨晓雄等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和任职文件等证据材料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阳光人寿杭州电销中心上述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责令阳光人寿杭州电销中心停止接受新业务六个月。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撤销杨晓雄任职资格。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8年7月31日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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