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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隐性消费侵害 借我一双慧眼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10:11 法制日报

  吕忠梅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曾说:在广告的汪洋大海里,消费者就像一只只无头苍蝇。面对诸如手机资费套餐之类的引诱、还有像为超期燃气表更换买单这样的迷惑,消费者想不进去都难。等到真相大白时,企业已经挣得盆满钵满,而消费者只有扼腕叹息。

  “隐性消费侵害”,让消费者知道了又一种可能被受到的不公平待遇,看见了又一个消费陷阱。但是,我们也不禁要问,法律上并没有明确作出有关“隐性消费”的明确规定,当我们遭遇种种类似问题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吗?法律如何保护我们?我们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这些问题既关系到消费者权益,又关系到企业的利益,还关系到政府的决策,更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法律的选择更难。

  知情权是消费者权益中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根据规定,任何向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向消费者公开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包含的全部信息,故意隐瞒或者不让消费者知悉其所获得的产品或服务信息的行为,均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因为,消费者如果不知情,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多样的,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可能是生命财产安全的丧失。也正因为如此,企业不向消费者公开信息本身即构成违法。

  至此,不但可以回答前面的诸多疑问,还可以引申更多的思考。

  “隐性消费”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消费者有权要求法律加以保护;如果消费者因接受“隐性消费”而遭受了人身或财产的实际损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同时,要消除“隐性消费”所带来的社会后果,则需要企业、政府、消费者、司法机关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企业必须开启诚信的眼睛———如何在获得利润的同时,以诚实信用和最好的产品、最佳的服务让消费者满意才是经营的根本之道,耍滑头、弄花样的企业最终是会付出惨重代价的。

  政府必须张开警惕的眼睛———当企业陷于短视或盲目,看不到长远和全局的时候,政府要及时采取行动,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健康运行的角度,规范市场行为,纯洁市场环境,及时矫正企业行为出现的偏差。

  司法机关必须擦亮公正的眼睛———要根据法律的精神与原则,严格司法,通过公正司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要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不受影响和干扰。

  消费者必须长出理性的眼睛———当你面对各种消费选择的时候,慎重地进行选择。向产品或服务提供者提出自己的疑问,寻求合理的解答。同时,也要学习如何成为一个现代社会的消费者,充实有关消费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知识,学会运用各种

维权的方式。

  社会必须增加监督的眼睛———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相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教育机构应该更多的为消费者提供相关知识,帮助和支持消费者树立维权意识和采取维权行动,同时也监督企业合法经营;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诚信经营与理性消费理念,为社会提供更多的消费者保护知识,引导社会形成健康消费的风气。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会天天“3·15”,也才会有经济的繁荣、社会的和谐!

  (作者系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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