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记者 郭志霞) 因为没有在滚梯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引起顾客注意,一名坐轮椅的81岁老人冲下滚梯受伤,易初莲花金源连锁店因此在法院输官司。记者前天获悉,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该店赔偿老人医疗费等13346.43元。
81岁的张老太称,2005年7月31日下午,她坐着轮椅和儿媳一起到易初莲花金源连锁店买东西。当其坐着轮椅乘坐滚梯进入位于地下一层的该店时,轮椅突然失控冲下去,将前边
的一名顾客撞倒,接着又冲到滚梯尽头的花卉柜台,撞坏了花盆,也撞坏了自己的左小腿,后被医院诊断为“左腿主动脉出血,小腿正面肌腱断裂”。那名被撞顾客则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张老太由此认为,被告没有在滚梯入口处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性标志,虽然入口处有工作人员,但工作人员并没有告诉她任何注意事项,也没有劝她不要坐滚梯下去。因此她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65248元,并偿还原告为受害人所支付的治疗费287.4元。
易初莲花认为,张老太坐滚梯的地方不属于公司专属,而是整个购物广场的公共区域,且在电梯附近有温馨提示。张老太本人应该知道坐轮椅应走观光电梯,而不是滚梯。这说明张老太的看护人有过错,因此他们不能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易初莲花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张老太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坐轮椅乘滚梯下行时,对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因此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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