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茆巍:国家赔偿法修改第一须考虑程序上的大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03日 21:21 新浪财经

  据近日报刊报导,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从已出笼的修改建议稿来看,可圈可点之外甚多,虽然令人惊喜,但从中国法律实际执行来看,重中之重应考虑程序上的大改。

  回顾当初国家赔偿法在95年出台时,的确令人欢欣鼓舞,但实际情况却很令人沮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的有关调研承认“是实施效果较差的一部法律”。

  中国的法律出台的是不少,但实践中运行起来总是或多或少打点折扣,否则就不会有那么多领导讲话来三令五申了,其实仔细看看,许多讲话只不过是对法律规定或法律精神的一个重复罢了。我国的法律历来有个软肋,就是重实体轻程序,有义务无责任。赋予了你很多权利却不告诉你如何去取得,有关权力部门如何去配合;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如何如何,却不提他们不应当后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被评为执行最差的一部法律,依我看关键也是由于它制订中存在这个大漏洞导致的。更何况,它更多的是涉及公民的权利,强者机关的义务,那没有程序的配合下,强者当然可以以种种手段回避了。

  国家赔偿法中程序最大的诟病是确认程序,要获得赔偿,必先经赔偿义务部门承认自己错了,这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一项独创,但遗憾的是,这独创不能让人叫好!如果有了无罪判决书之类倒好办,若没有,必是与虎谋皮了,西谚云:任何人不能充当自己的法官,谁愿意承认自己错了呢?这本身就违背了自然正义原则。一旦承认,可能会给自己的将来升迁带来若大的无穷麻烦,谁会作这样的冤大头呢?话说回来,就是没错,你自己说自己没错,谁又能心服。上次陕西的枪下留人案,最后又发回陕西高院审,后来还是判了死刑,有许多人就纷纷置疑,不判他死刑恐怕许多人的红顶子要丢了。法治的一个人性出发点是人性恶,我们把首要的确认程序留过赔偿义务机关,难道说他们的人性是善的?

  国家赔偿法程序中的第二大缺陷是不透明,在刑诉、民诉、行诉三大诉中都存在的公开审理原则、回避原则,当庭辩论原则,在它这里都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细化规定也只是“可以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或者相关证人提供有关情况或者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这些权利按照人权观念是与生俱来的,现在变成法院来赋予的了!有人挖苦是典型的“背靠背”的黑箱操作程序,因为这些原则都是当代法治社会的起码要求,谁审理,如何审理,自己的观点为甚不被采纳都不知道,最起码的知情权都得不到保障,如何能让赔偿申请人心服口服?

  第三大缺陷就是执行程序缺乏保障力度,现有规定是有关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然后是国家财政支付,而且没有规定强制执行程序,现在法院对一些公司法人的执行都存在困难,不要说对付公权力的部门了,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一旦拖下去,对已身心俱疲的当事人又是一大打击。如果我们这个解决不好,先讨论多赔多少,那有什么用?

  正因为这些弊端,有人讥国家赔偿法为“国家不赔法”!当时制订时,预计好一年赔20亿的,但到现在全国2亿都没赔到,有的地方的赔偿金至今无人动用!

  从出台的修改建议稿来说,我们看到了很多的好东东,包括抽象行政行为都可赔了,看到了将它从过去的抚慰性赔偿上升为补偿性赔偿了,看到了间接损失都包括在可赔之列了,看到了惩罚性赔偿金也要可提及要求了,但是,若我们不将程序作为第一位的在修之列,恐怕佘祥林之类高兴了之后又陷入海市蜃楼盘的无奈求助的悲伤中了,许多当事人更要为这激起更大期盼的法律与落空的现实之中的巨大落差而濒繁上访了,我们的上访部门压力又更大了。

  社会的变动,时代的发展,决定了法律不可能是部售货机那样的完备,法律的执行中肯定要有人的因素参与,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人们的公认,法律要靠人来解释,要靠司法技术来操作。但是,如果有了好的程序,纵使实体不到太位,人们就可以根据社会的变动,通过解释来将权利的保障更细地落到实处。反之,如果程序上第一步就满足不了,规定实体权利的意义就大打折扣了。

  若此,我们倒不如更好更多地将精力放在程序考虑之中,取消赔偿义务机关确认的规定,将有关赔偿委员会的设置放在人大常委会之中,将有关的赔偿决定程序透明化,引入一系列三大诉讼法已成型的庭审原则,明确国家赔偿应由财政直接给付,并增加强制执行程序,使赔偿及时真正地落到实处。因为,只有在该赔的确定能赔到的情况下,才能考虑扩大赔的范围,才能考虑赔多少。这样,我们的法律才会少点尴尬,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我们的人权保障宪法目标才能落到实处!(茆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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