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月27日电(潘巳申、李品才) 上海的吉平音像制品有限公司、聚义音像制品有限公司等20多家音像制品销售商因销售张惠妹《勇敢》、谢霆锋《第二世》及容祖儿《独照》等盗版CD,日前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00元至5300元不等。
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于2003年间,分别获得华纳唱片中国(香港)有限公司、英
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授权,两年内在内地出版以及独家发行张惠妹《勇敢》、谢霆锋《第二世》、容祖儿《独照》等歌曲的激光唱片及录音盒带。该公司取得上述授权后,委托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等单位出版这些音像制品,并向文化部、国家版权局等管理部门办妥了相关手续。正式出版的上述音像制品分别载明了提供版权者、出版者以及独家发行者的单位名称。
事隔半年之后,美卡音像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先后在上海市吉平、聚义等20多家音像制品公司购得一些CD,它们虽与上述正版音像制品同名或同样内容,但仍有部分区别。公证机构对整个购买过程及所取得的证据进行了公证。美卡音像公司认为,这些销售商销售盗版音像制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分别向上海市二中院起诉这20多家销售商。
法院在开庭审理这些案件时,当庭核查了公证封存的CD,发现这些CD的盘芯上均无正版CD应有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作为被告的销售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对此予以说明。法院据此认定,被告销售的是盗版CD。由于被告不能证明这些CD具有合法来源,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于美卡音像公司对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法院根据作品类型、销售数量、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各销售商的赔偿数额。(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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