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品信托的展业路径和商业模式研究(八)

标品信托的展业路径和商业模式研究(八)
2018年05月12日 23:56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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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品信托的政策建议

  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各类私募管理机构等已经在标品领域深耕多年,且建立了相对领先的市场优势,在展望标品信托未来发展前景时,市场竞争也十分激烈。与主要竞争对手相比,信托公司在人才储备、自身能力等方面还存在明显欠缺,如投研能力较为薄弱,主动管理产品的人才比较匮乏,现有激励约束机制也难以形成对标品投资业务发展的有力支撑。为了扶持标品信托业务发展,助推信托业转型升级,强化主动管理能力提升,课题组希望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支持:

  (一)适度放松对信托投资人的监管要求

  信托产品以其稳定的预期回报在固定收益产品市场建立了良好的声誉,积累了大量以固定收益偏好为主的投资者。进入标品信托市场后,信托产品呈现波动性大、收益不确定等新特点,与现有投资客户风险收益偏好并不匹配,亟须教育和引导存量客户,并积极开拓新的客户群体。基于信托产品私募的性质,标品信托客户受到《信托公司集合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约束,信托产品的投资人首先必须是合格投资者,同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在资管业务统一监管的框架趋势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内审稿)》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都纳入统一的资管产品监管下,信托产品在投资者要求方面受到的监管最为严格,不仅必须为合格投资者,而且具有严格的数量限制。考虑到标品信托业务与其他资管子业的业务完全同质,建议监管部门适度放松对标品信托投资者的监管要求。此外,在互联网时代,客户的分布已经跨越时间和空间,当前的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已经和先前政策制定时产生了重大的差异,建议监管部门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度放松对标品信托投资者和宣传的监管要求,降低发行端门槛,可以让更多的投资人参与到标品信托中来。

  (二)为标品信托争取公平开放的展业环境

  由于标品信托的最终底层资产是标准化证券,其投资、运作和管理涉及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协调,当前信托公司在开展很多标准化证券业务时无法与公募基金、券商资管等享受同等条件展业环境。例如,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做正回购业务,信托则不能做此类业务;2014年7月证监会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允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公募基金,信托只能开展私募业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开展定向增发业务和网上网下新股申购业务,信托只能进行网上新股申购业务,只能以自有资金参与定向增发业务,信托财产不能开展定向增发业务;QDII方面,信托不能投资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而上述投资标的证监会对管辖范围的QDII业务是允许的。混业经营和大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是资管行业的大势所趋,希望监管部门可以在统一监管的框架内,给予信托公司公平、开放的竞争环境,展业环境的改善也将帮助标品信托做大规模,提升质量。

  (三)制定针对标品信托的监管操作指引

  随着八项业务分类的实施,未来标品信托将成为信托行业的重要业务类型,健康有序地发展是监管部门和各家公司共同的意愿,建议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专门成立标品信托业务部门并制定相关的业务指引。第一,标品信托业务与债权信托、股权信托等业务存在明确的界限划分,建议监管部门鼓励各家公司成立专门的标品信托部,并在信托业保障基金缴纳优惠、监管评级加分等方面出台鼓励政策;第二,当前关于标品信托的监管指引主要为《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该指引为2009年1月发布。指引发布日期较早,近几年来大资管行业变化剧烈,标准化金融产品发展迅速(结构化产品、标准化金融产品丰富、金融衍生品以及海外投资的发展等),旧的指引已经很难适应新的业务发展要求。近两年来,证监会已经针对券商资管业务和私募基金制定了相关业务规则和指引,可以给予制定标品信托业务指引一定的借鉴。并且,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对未来金融工作提出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在大资管统一监管框架下,随着标品信托概念的提出并成为一个独立的信托业务种类,建议监管部门修订并出台专门针对标品信托业务的操作指引,对标品信托的展业提出系统性的指引和要求,更有利于标品信托业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进一步扩大标品信托的投资标的范围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和业务创新的变化,公开交易场所的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境内外互联互通机制快速发展,除了当前比较成熟的银行间市场、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市场外,未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相关交易场所发行的金融产品也应该纳入到公开市场发行的标准化产品范围中来。除此之外,银登中心、保交所、新三板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大型地方金融交易所等新型交易平台在快速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与境外互联互通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扩大标品的范畴,由此可以进一步丰富标品信托的投资标的范围,充分发挥信托灵活的制度优势,创设更多类型的标品信托产品,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促进标品信托业务的发展。

  (五)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标品信托政策优惠

  信托行业目前发展标品信托仍以事务管理类为主,主动管理的规模和能力尚不够强大,核心竞争力较弱,商业模式不够清晰。在大资管混业经营的环境下,信托在标品领域与券商、公募和私募基金直接竞争,后发劣势明显,压力较大,同时还面临着差异化的政策待遇。如当前信托基金化产品在分配利润的时候仍需要代机构客户缴纳所得税,而公募基金则可以免除此类的税收;信托公司目前在标品信托产品方面仍需要缴纳信托业保障基金,而其他资管产品则不需要缴纳类似的基金。再如,信托行业有一些公司目前债券和股票管理能力也较强,风险措施严格,但是很少进入银行委外的“白名单”之内,建议监管部门出台鼓励政策,推动更多银行将信托公司纳入资产委托管理的管理人,进入“白名单”,助力标品信托业务发展。总体来说,希望监管部门在统一的大资管监管框架下,对于信托公司发展标品信托业务给予一定的税收和保障基金缴纳等方面的鼓励、扶持和政策优惠。

  课题牵头单位: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摘自:《2017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责任编辑:何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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