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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想和现实间选择--解决全流通的几点感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10月23日 08:2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由于各方的利益难以平衡,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的定价问题,无须整齐划一,而应赋予各上市公司股东定价权,由股东们协商处理,实行个案推进,如此,坚冰方能打破。

  华泰证券副总裁 张海波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对整个资本市场
的健康发展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当然,资本市场目前还存在着各种问题,要激发股市活力,更需要一些理性的思考。

  中国股市的问题归根到底是股本结构扭曲的问题,要解决股本结构的扭曲,就必须实行全流通,这是中国股市发展的必然出路,已成为市场各方参与人士的最大心愿,而最关键的是要能够拿出一个市场各方都可能接受的理想方案。解决全流通、恢复股市活力,日益紧迫的压力促使我们在理想和现实之间进行明智的选择。

  关于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的定价:给出定价权

  非流通股处置难在定价。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先将非流通股按照最初的净资产值与IPO发行价的比例关系进行缩股,然后再全流通;类似的方案还有流通股按成本比例除权、非流通股按现有净资产与流通股股价缩股等等。这些方案的一个共同的出发点是:历史的原因造成了扭曲的股权结构,造成了“同股不同价”,造成了现在的种种问题,要全流通就要还历史本来面目,让流通股、非流通股重新站到同一个起点上。

  但全流通涉及多方利益,需要得到各方的认可,任何一方不配合或不满意都可能激化矛盾。拿这类方案来说,二级市场投资者是否赞成我们不知道,但非流通股股东显然是不会赞同,因为他们现有的利益明显受到了侵犯。

  因此在全流通的定价问题上,必须忘记历史,面对现实。我们可以期望有一个合理的定价,但这个定价必须是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都能接受的定价。各个公司间股权性质、股权结构千差万别,定价应该是市场博弈的结果。因此,非流通股转为流通股的定价问题,无须整齐划一,而应赋予各上市公司股东定价权,由股东们协商处理,实行个案推进。如此,坚冰方能打破。关于非流通股向流通股让利:给出选择权

  全流通方案设计中,“补偿论”甚占上风,即非流通股股东必须向流通股股东让利,并且让利的程度越大越有利于方案的执行和市场的认同。

  但现实是,国家法律保护所有者的财产权,不分对象,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流通股股东的财产权要保护,非流通股股东的财产权也要保护;国有资产要保护,社会法人的财产权也同样要保护。只要是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的,即使这种途径有时不够合情、不够合理,但也应得到同等保护。现在看来,我们对非流通股股东财产权以及增值的合法性是没有疑问的,没有理由单方面要求非流通股股东让渡其财产权。

  比较现实、可供选择而不产生法律冲突的一个方案是:不强制非流通股股东让利,但赋予流通股股东额外的权利,比如赋予流通股股东允许非流通股流通的权利(向流通股股东无偿发行非流通股流通权证)。这样非流通股股东没有任何损失,因为它本来就没有流通的权利,相反,由于流通权证的存在,它有了额外的选择,就是通过获得流通权证得到二级市场流通的权利。

  至于非流通股股东是否愿意选择股权流通,则由它自己在综合控制权的得失、取得流通权成本、流通后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作出,这是市场行为,不需要进行干预。因此,非流通股股东对此应是赞同的。对流通股股东而言,全流通尽管可能对其手中持有股票的价格有不利的影响,但它从流通权证中得到了一定的补偿,至少比“逐步接轨”的状况要好得多。同样,流通权证究竟有多大的价值,流通股股东究竟能获得多大的补偿,仍然要依靠市场行为,有其自身的定价机制。

  关于新股全流通发行:暂时不能选择

  可以理论上分析一下现阶段就新股全流通发行对股票市场的冲击。由于全流通下非流通股是能够上市流通的,而非流通股的成本在1元/股附近,所以溢价发行时价格不可能太高,上市后价格也不会太高,投资者自然会青睐价格较低的全流通股票,造成向下的比价效应。

  可见,新股全流通不仅不能减轻包袱,相反会在现有股权分割的市场和全流通市场之间架起滑梯,使现有市场加速度与全流通市场接轨,出现崩盘的危机。只有在平稳解决现存股票市场的全流通问题,建立了全流通结构的市场后,才可以进行全流通股票的发行。

  全流通实施应个案突破、逐步推进

  解决全流通问题(存量非流通股),说难也难,说简单也简单。现在大家都认为难在“定价”,难在“补偿”。如前所述,这些本就是股东的权利,管理层不必要也不能去管这些细节。管理层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制定框架,把程序、规则定下来,确保“三公”原则(为保护流通股股东的话语权,还可以明确征集投票权等代言人规则),进行个案核准,至于如何定价、是否补偿等,甚至是否愿意实现全流通,都由企业自主确定,由股东们自己去协调各方利益。如有违“三公”原则,审核权还在管理层手中,不予核准即可。

  当然,管理层在交出选择权的同时,还可以、也必须进行积极推进全流通的政策引导,比如再融资,优先向全流通公司倾斜,非全流通公司则必须由流通股股东表决通过等等。

  我们有理由相信,监管层制定规则,审核把关,积极做了应该做的工作,对市场应该是积极的信号;化整为零,个案突破,逐步推进,对市场不会产生大的负面影响;按照“三公”原则,逐个核准,各方利益能够得到合理兼顾;给出选择权,加以适当政策引导,上市公司的积极性能够得到合理调动。

  一旦全流通问题得到了解决,股市的活力也就会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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